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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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加快科研成果从样品到产品再到商品的转化,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加快推进中试研发平台建设,依据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科学技术厅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工作指引、中试研发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试研发平台是以高校、院所或企业科研平台为依托,为科技成果进行概念验证、中间试验(包括工艺流程优化、工程样机开发、中小批量试制生产、样品试验检测等)的科研开发实体。第三条中试研发平台建设坚持“聚焦产业、择优布局、分类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强化资源集成利用和开放共享,大
2、力促进科技成果中试研发,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实效,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第四条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牵头负责中试研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命名、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估工作,负责做好支持资金预算,并根据挂牌运行和考核评估等情况给予资金支持;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牵头负责平台支持资金预算管理工作,参与平台命名、考核评估等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科技、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经科技厅授权的单位为平台的推荐单位,负责落实推荐责任和属地(行业)管理责任。第二章申报与命名第五条科技厅根据全省创新布局和构建现代产业体系需求,会同财政厅开展申报工作。第六条申报中试研发平台
3、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主体或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四川,原则上中试平台建成三年及以上,且具有项目产业化成功的案例。(二)拥有承担行业概念验证、中间试验任务必需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等专用设备以及场地、配套设施。有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设备及制度条件。(三)能发挥现有中试设备及设施的作用,面向社会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内企业和科研单位概念验证、中间试验等任务,并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规范服务行为。(四)有提供中试服务相适应的人才队伍,应具有行业科研人员、企业管理人才、技术工程师等多元人才支撑体系,对相关领域中试研发工作熟悉,能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
4、研发方案和规程,并认真执行。(五)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对外服务的激励机制,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和合理的收费标准。(六)自申报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环保、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规违法及失信行为。(七)已纳入现有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序列且服务功能重复度较高的,不纳入申报范围。第七条命名程序(一)组织申报。科技厅会同财政厅适时印发中试研发平台建设申报通知,具备条件的单位按要求申报,经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推荐报送至科技厅。(二)评审核查。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组织技术、产业、管理、财务等领域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围绕基础条件、服务能力、中试案例、队伍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对申报单位进行复核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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