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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弓I言1一、相关理论概述2(一)盗窃罪的定义2(二)盗窃罪犯罪对象的概念及分类2(三)盗窃罪犯罪对象的特征3二、盗窃罪的认定3(一)盗窃罪客体的分析31 .所有权之说32 .盗窃罪犯罪客体是财产所有权制度4(二)盗窃对象认定4(三)盗窃罪主观要件分析51 .盗窃罪为直接故意52 .盗窃罪的目的是非法所有他人之物5三、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异同5(一)盗窃罪和抢劫罪5(二)盗窃罪和抢夺罪6(二)盗窃罪与诈骗罪6四、盗窃罪限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以及主要评说6(一)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61 .失控加控制说之合理论证62 .失控加控制说的适用问题7(二)对认定盗窃罪既遂未遂标准主要学
2、说的评析81 .82 .83 .失控说94 .控制说95 .失控加控制说106 、盗窃罪的刑法适用10(一)盗窃金额对量刑中的作用10(二)盗窃情节对量刑的作用11结束语11参考文献12摘要从以前到现在盗窃一直是刑法中的重要罪行,是最常见且多发,又是最为复杂的财产犯罪,也是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热点,为多国立法关注的焦点。在盗窃罪的历史调查与比较的基础上,本文着重对盗窃相关理论,盗窃罪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通过对盗窃相关类似犯罪进行比较分析,最后本文还讨论了盗窃犯罪的刑法适用情况,为实践提供了理论上的帮助。关键词:盗窃罪;刑法;认定标准引言伴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实施盗窃的行为人所采取的盗窃方式以及
3、实施盗窃的行为人所采取的盗窃手段都呈现出一种多样化的形式,无论是我国还是外国,世界各国并且在各个历史时期,都将盗窃罪界定为其所进行打击的严重的犯罪行为。盗窃罪所体现的严重性不仅在于日常生活中发案率高,实施盗窃行为的行为人的人身危害性较高,更在于伴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实施盗窃的行为人所采取的盗窃手段更加的多样化,比如实施盗窃的行为人针对网络虚拟财产所实施的盗窃行为。盗窃罪在日常生活中的发案率特别高,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所实施的关于财产类型的犯罪,盗窃罪在其中所占的比率最高。实施盗窃的行为人所采取的犯罪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随着立法技术的不断完善,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法治的不断发展,新型
4、的盗窃行为逐渐产生,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屡见不鲜,实施盗窃行为的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比如扒窃行为,对于此行为而言实施盗窃的行为人所针对的犯罪对象通常来说是他人所紧密占有的财物,因此对于人身危害性就较大,对其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对于实施盗窃行为的行为人所实施的多次盗窃行为,因为其实施次数想多来说比较多,所以其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对其进行定罪处罚,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着最要的意义。近年来,全国刑事案件已达160万件,其中盗窃案件占6.56%。盗窃罪不仅使国家和人民财产产生巨大损失,更可能造成人民的恐惧和生活的不安。所以世界一直把盗窃视为主要的犯罪行为,盗窃犯罪自然成为司
5、法实践中最常遇到的问题,因此应该成为理论研究的重点。其次盗窃是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最困难的罪行之一。盗窃罪相关问题涉及内容非常复杂,很有深入研究必要。对于这些疑难问题的研究,不仅有利于我国司法的不断进步,同时也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坚持以司法实践作为理论基础,并参照当前的法律规定,在前人的研究成果之上,对盗窃罪中的盗窃犯罪的认定、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以及盗窃罪的刑法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更加深入的研究。一、相关理论概述(-)盗窃罪的定义根据1997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的规定,可以对盗窃罪的含义做出以下的解释:非法侵占
6、公有或私有财产,通过隐秘的方式对公有或私有财产进行盗窃,涉及的财产数额巨大。但在2011年的时候,我国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解释进行了修改,其认为:盗窃罪主要是指犯罪行为人将非法占有作为主要目的,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进行多次盗窃或者入室盗窃、随身携带凶器盗窃的违法行为。并且,该修正案对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盗窃财产数额比较小或者盗窃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小的犯罪行为,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单处或并处罚金;对于盗窃财产数额比较大或者盗窃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的犯罪行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二)盗窃罪犯
7、罪对象的概念及分类按照我国刑法通说,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有时称行为对象。在盗窃罪中,犯罪对象指行为人采取秘密窃取行为所指向的“物”,即刑法第264条所称“公私财物”。盗窃罪犯罪对象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1)按照物品存在的形式,盗窃罪犯罪对象可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其中有体物以有形物体的方式存在,包括电视、自行车、存折等,无体物以不可见的方式存在,包括电力、无线电等;(2)按照物品的移动性,盗窃罪犯罪对象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3)按照物品的所有权状况,盗窃罪犯罪对象可分为本人之物、他人之物、共有之物;(4)以法律对物品的流通是否进行管
8、制为依据,盗窃罪犯罪对象可分为一般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5)按照物品是否具有经济价值为依据,盗窃罪犯罪对象可分为有经济价值之物和无经济价值之物;(6)按照是否存在明确的所有人,盗窃罪犯罪对象可分为有主物和无主物。(三)盗窃罪犯罪对象的特征根据学者的观点,本文认为盗窃罪犯罪对象具有如下具体特征:(1)具有可支配性。作为盗窃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人力能够支配的,像空气、阳光等是人力无法支配的物品,因此不存在被盗的可能,行为人也没有盗窃的必要。(2)在一定场所内真实存在。任何意念中的物品都只可能遗忘而不可能被盗,因此作为犯罪对象的物品必须真实存在的,不管其是存在于自己家中、街道楼间等现实
9、的物理空间中,还是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均不影响该物品存在的性质。(3)犯罪对象具有相对法定性。作为盗窃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未经刑法其他特别条款所规定的,也就是说,单独设立的具有盗窃性质的犯罪条款所涉及的物品都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例如行为人盗窃枪支、弹药及爆炸物等物品。至于犯罪对象的财产价值和经济价值,不适用于多次盗窃中,因此不作为盗窃罪犯罪对象的共有特征中。(4)盗窃罪中的数额问题盗窃是一般盗窃所需要的较大数额的金钱,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500-2000元属于较大数额。特殊盗窃(偷窃大户、盗窃家庭、盗窃武器、扒窃)属于后果性犯罪,而犯罪结果的发生为法定犯罪要件,对于超出的数额没有限制。(
10、5)盗窃罪是目的犯一般认为盗窃是主观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如果占有另一物不在你的控制之下,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立即销毁,则不是盗窃罪,而是故意破坏罪。盗窃罪的认定,是盗窃他人的财产,如果盗窃的是行为人自己的财产,那就不构成犯罪(王清队)。二、盗窃罪的认定(-)盗窃罪客体的分析1所有权之说盗窃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说法,这说法一出来就受到批评。主要原因是难以解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首先,现代社会财产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财产所有权及其各种功能(包括拥有,使用,收入)在很多时间处于分离状态,当所有权与其他权利分离时受到盗窃犯罪行为的损害时,该权能是最直接违法的盗窃罪的权利。在这一点上
11、,盗窃客体的所有权不能解释这个盗窃。例如A向B借了一物,B从A那里把该物盗回来了,那所有权的说法就无法进行判别,,王清队.盗窃罪既未遂的认定U).中国检察官,2017(06):20-21.因为B本来就是拥有该物的所有权的,B盗的是自己拥有所有权的物品就不能算是侵害了他人所有权的。另外也有所有权加上占有权的或者控制权的说法,这些观点一样不周延,难以解释司法实际中遇到的问题。2.盗窃罪犯罪客体是财产所有权制度中国的刑法中明文规定,刑法任务之一是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拥有的私人财产,保护私人拥有的合法财产。这种保护机制,从最终目标来看,是保护财产所有权。但是应该明确的是,保护财产所有权的刑法和民法这
12、两种机制完全不同,民法关注权利主体的权利得以保障,刑法是全社会整体在抽象意义上实现所有权的稳定性,其本质就是保护所有权制度。刑法通过维护所有权制度的稳定性,以达到保护具体民权的意义上的所有权。盗窃罪的客体是受到我国刑法保护的,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主义财产的关系,也就是所有权制度。因为盗窃的客体正是公民权利背后的所有权制度,所有权制度是抽象的,所以很多人一直试图在具体权利层面上找到盗窃客体。在实践中,具体的行为盗窃方式是不同的,有时被盗财产的所有者拥有财产而没有任何具体的民事权利,而拥有所有权制度背后的事实是盗窃客观存在的物品构成盗窃物品的客体为社会整体所有权制度,而非财产本身的非法占有。(二)
13、盗窃对象认定识别盗窃的一般对象更容易,而且没有什么明显的争议性。但是,由于财产本身的性质和形式是截然不同的,并且财产之间的一些法律关系还不清楚,导致司法实践中正确识别盗窃对象产生新问题。为了识别盗窃的对象,可以从盗窃罪的“三个特征”的属性来判断。“三个特征”的属性是指财产的物理属性,法律属性以及经济属性。笔者认为,从财产的特征来辨别盗窃的对象,盗窃对象应具有三大特点:一是从经济性质的财产角度看:盗窃对象必须具有经济价值。没有经济价值不能成为盗窃的对象。二,从物理属性的角度来看:盗窃的对象应该能够用秘密手段来利用,或者进行财产的占有或转移。无法通过秘密手段使用或转让的财产不能成为盗窃的对象。三,
14、从财产法律属性的角度来看:盗窃的对象应该是他人的合法财产。这里有两个含义:一是盗窃的对象应该是“别人的财产”。二是盗窃的对象应该别人财产应该是合法的。如果财产是非法的,比如枪支,爆炸物等,则不能成为盗窃的对象。从“财产三大特征”来辨别盗窃的对象,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为识别被盗财产提供正确的标准。(三)盗窃罪主观要件分析1盗窃罪为直接故意盗窃的故意性是,违法者知道他的行为将导致非法拥有公共和私人财产,并希望达到这种结果。换句话说,目的是非法占用大量公私财产,或者通过反复盗窃来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因为违法者正在追求损害他人利益的发生,没有“自由放任”的情况。因此,盗窃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而
15、不属于间接故意(徐聪)。2.盗窃罪的目的是非法所有他人之物中国的刑法没有规定盗窃非法内容的主观方面。因此,盗窃罪的主观违法成分,特别是盗窃罪的目的,在刑法理论中长期以来是不同的观点。从各种有争议的角度来看,大致如下:1)盗窃犯罪的目的是将公有和私有财产据为己有。2)盗窃是将非法占有作为目的。3)盗窃行为应当是主观故意的,是非法的。第一种观点,会使人们认为盗窃财产给别人或帮助别人偷窃,从而缩小盗窃范围,不利于正确区别犯罪和非犯罪行为。第二个观点是使用“占有”盗窃这个词,经常引起人们的误解,为了统一对标准语言的理解,盗窃的目的,使用“非法所有”,能更多地提醒人们,对主观盗窃目的进行全面准确的理解。三、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异同(-)盗窃罪和抢劫罪抢劫罪指的是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有或者私有的财物的行为。可以看出,抢劫和盗窃都是财产犯罪。共同点在于它们都将非法拥有公私财产作为目的,利用违法方式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这并不影响两者的区分。两种罪行的主要区别在于盗窃只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侵犯人身权。抢劫是通过侵犯人身权来掠夺别人财产的暴力手段。盗窃最明显的特征是“秘密偷窃”,使用灌酒,下毒,麻醉药使受害者失去抵抗力,受害者处于不可抗拒状态下的盗窃,虽然这种行为类似于“秘密性”,但应该作为抢劫。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