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的限度62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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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摘要3引言2一、由案例引发的问题2(-)案例4(二)问题5二、正当防卫限度的含义6(-)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含义61 .必要限度是法定的72 .必要限度是正当防卫行为合法性的临界点73 .必要限度是损害结果应符合的界限7(二)确定此含义的理由71 .从立法的目的性来看,我国刑法中的这个限制是十分有必要的.72 .正当防卫的程度和强度,应该有其下限83 .正当防卫的强度和程度,不能超越上限8三、正当防卫限度的标准8(-)基本相适应说8(二)客观需要说9(三)足以制止说9四、结论IQ参考文献12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含义就是指,正当防卫的下限,要能制止违背法律的侵害行为,正当防卫的上限不
2、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我们所求的限度就在这个上限和下限之间。针对于正当防卫业界主要有三种说法,基本相适应说、可观需要说和足以制止说,个人觉得足以制止说最为合理,也最具有人性化,“足以制止说”是“基本相适应说”和“客观需要说“相互结合统一的结果,兼顾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上限和下限。本文首先以具体的案例引出本文主要谈论的话题正当防卫限度,并对案例进行分析,然后本文阐述了正当防卫限度的具体含义,接下来说明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标准,本文最后总结升华了全文。关键词:正当防卫;限度;含义;标准引言正当防卫是我国法律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免责事项,是法律授予人们的,可以同背离法律的行为抗争的强大后盾,在激励人们和
3、发生中的违背法律、损害利益的行为抗争方面,发挥了极大的正面作用。正当防卫制度不光是一项被动的应对突发状况的方案,它更多的是一类积极主动制止违背法律动作的手段。我国目前的法律大多只能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即使这样能达到预防犯罪再次发生的效果,但是对于犯罪行为已经造成的权益损害却无能为力,徒留亡羊补牢之感。而正当防卫制度作为对我国刑罚的补充,针对的是在发生的法律规定不能做的行为,弥补了法律上的一大缺陷,是我国刑法更加完善。虽然此项制度是从好的出发点着想的,但是,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确实是面临着一些问题,应当指出,其中最突出的,肯定就是怎么样明确,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这个难题。我们国家的刑法十分
4、清晰地作了这样的规定,“正当防卫如果超出了必要限度,就是违法行为,要负刑事责任”,可见法律赋予公民的这一权利也是有限制的,只有正确执行和行使了,才能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可是我国法律只规定了“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但是针对“必要限度”具体的上限和下限,却没有十分明确解释,这也就是造成司法实践困难的原因。一、由案例引发的问题(-)案例二零零九年五月十日,晚上八点左右,三名政府工作人员,到案发地的雄风宾馆梦幻城进行活动。这三人任职于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他们在接受服务过程中,有对工作人员邓玉娇,进行超出正常交往范围的,不正当行为的倾向,随后邓玉娇对他们的行为做出反抗,在反抗过程中,邓玉娇随手拿
5、起水果刀,揩一名人员胸前、喉咙部位伤到,随后此人在医院救治过程中死亡。邓玉娇当时,主动打电话报了警。案件经过几次开庭之后,巴东县人民法院最终裁定,其动作已经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应认定为防卫过当。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一出,就引发了各种不同意见的激烈讨论。有的人认为,“法院判决没有任何问题,是正确的”;有的人认为,邓玉娇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是有目的地实施的行为,她就是想让邓贵大死,所以她是故意犯罪,不是防卫行为,不存在防卫过当;有的人认为,邓玉娇的行为不是故意,而是过失犯罪,她的意识中,并没有想要被害人死,而是失手造成了死亡的后果,其行为也是防卫过当;有的人认为邓玉娇的动作,实际上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6、其行为是正当防卫,不需要负法律责任;有的人认为,综合来看,不同的人的不同意见,争论的焦点,有两点集中的地方:第一,邓玉娇的行为动作不是防卫过当,应当认定其行为是特殊防卫。如果黄德智、邓贵大实施的行为是以强奸为目的,并且已经开始着手的话,那么邓玉娇的抵抗行为就符合,根据刑法第20条的法令,她既没有故意犯罪,她的动作也不是防卫过当。她的行为不单单不是犯罪,而且其行为是符合常理的、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是法令赞成的行为,有益社会的合法行为。这一观点指出了邓玉娇案中的特殊性,即邓玉娇在当时那种情况下,面对的可是,使她的生命和自我意志都不能自主决定的暴力犯罪,而我国刑法也对此种情况进行了特别规定,法条中有
7、特别条款时,应适用特别条款。第二,邓玉娇的行为确是防卫过当无疑,也就是说其行为动作,虽然是防卫行为,但是不是非这么做不可的,也可以有别的办法。根据我国刑法学界,对于正当防卫的通说,普遍认可的是足以制止说。从字面意思上来看,就可以知道防卫行为首先要能“制止”,制止什么呢,就是要制止法令规定要禁止的行为。但是这还不是唯一的要求,防卫行为还不能造成本来可以没有的损失,防卫行为能造成的损失是有限定范围的,这个限定范围,和使防卫人进行防卫的行为相联系。而邓玉娇的行为,造成了邓贵大死亡的损害后果,明显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其行为应该是防卫过当。(二)问题综上所述各种观点的理由,本文认为,邓玉娇的行为并非构成
8、犯罪的,而应考虑特殊防卫。上述赞同法院判决,认为邓玉娇行为是违法的观点,在考虑本案件时,明显根本就没考虑到此案件的特殊性,应当适用特殊防卫。在本文看来,特殊防卫和正当防卫的关系,就是特殊和普通的关系,只不过需要有一个特殊情况的前提条件。特殊防卫之所以存在,就是为了辅佐正当防卫,就像一个人的力量始终有限,总会有力不从心的地方,这样要是有个能帮助他补短板的人,他就能更成功,对于正当防卫来说,特殊防卫就是这个人。为什么这样说呢,一般一旦一个问题涉及到限度,那么这个问题就会很难解决,更别说法学的理论问题了,所以在刑法学界中,有关正当防卫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它的必要限度的问题,同样也陷入了这个困局。哪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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