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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40号)、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3)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23)3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规(2023)5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我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其培训服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
2、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3至6岁学龄前儿童(线下)开展的音乐、舞蹈、美术、戏剧(戏曲曲艺)等文化艺术类课程的非学历培训机构。第三条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第四条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系本行政区域内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严审批、规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第二章举办者第五条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
3、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并符合本指引规定。第六条举办者是法人的,应当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第七条举办者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所有举办投入,应当及时登记到培训机构名下。第八条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培训机构。第九条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之间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各自权利义务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第三章机构名称第
4、十条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不得含有歧义或者误导性词汇,避免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学科类培训机构名称相混淆。第十一条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注册并实际开展文化艺术类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其名称符合本指引第十条规定的,可以沿用;不符合的,应当进行调整。第四章章程和组织机构第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内容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省其他相关规定。第十三条培训机构
5、章程内容一般包括: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培训宗旨,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培训规模,培训层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资产来源及其性质,出资方式及其时间,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终止办学事由及其处理原则、章程修改程序等。第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运行管理制度,明确教学、安全、从业人员、财务管理、收退费等内容。第十五条培训机构根据自身培训规模、党员人数等实际情况建立党组织,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第十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者或者受过刑事处罚人员不得在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中任职。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的人员不得同时在监督机构中任职。第五章培训场所第十七条培训机构线下培训场所
6、应当设置在合法建筑内,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临时建筑、危房、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医疗卫生用房以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针对14周岁以下中小学生的培训场所,所在楼层不得超过3层。第十八条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应当与其开办的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安全防范、消防、传染病防治、环保等方面规定。新建、改扩建线下培训机构建设工程在投入使用前,须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已建成但无法提供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的,由培训机构举办者提供符合要求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等材料。培训机构未产生实际工程建设行为的,
7、无需重新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培训场所位于商业办公楼、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场所内,未拆改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降低安全条件的,可共用房屋质量合格证明或者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材料。各地教育、住建、消防部门对培训场所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培训机构以自有场所开展培训服务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以租用场所开展培训服务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及该房屋产权证明,租赁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第二十条培训机构单独的培训场所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IOO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其中,舞蹈类、戏剧类培训项目同一时段内生均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平
8、方米。第二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视频监控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30Bo培训机构应当分类制定公共卫生、火灾、房屋坍塌等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鼓励培训机构购买场所责任保险或者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第二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疏散路线图,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的当前位置。第二十三条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是本机构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第六章
9、账户标准第二十四条培训机构(含分支机构)应当在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立培训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或者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开通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支付功能,并提供相关证明。第二十五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银行托管或者风险保证金等方式,将存量、增量预收费资金全部纳入监管。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当全部归集至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第七章从业人员第二十六条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其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其中,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其他人员是指行政、
10、安保等人员。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举止文明,关心爱护学生。教学、教研人员应当具备教育部门颁发的与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者文化艺术类相关专业学历,或者文化艺术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并从事与自己专业方向相一致的培训活动。专职教学、教研人员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培训机构行政负责人员应当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第二十七条培训机构聘请境内外籍人员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当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
11、培训活动,对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人员要及时解聘。第二十八条教学、教研人员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和教师资质信息应当在机构网站和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监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当在培训机构内部进行公示。第二十九条培训机构应当落实从业人员常态化入职查询及从业禁止制度,建立健全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准入和退出制度。第八章教材备案第三十条培训机构应当选用正式出版发行的教材。严禁使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训教材和资料,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严禁使用低俗庸俗媚俗、盗版侵权违法的培训教材和资料。培训材料应当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素质、认知水平相适应,符合身心特点和教育规律。第三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将所有
12、培训教材递交属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保管、备查制度,保管期限不少于培训教材、资料使用完毕后3年。第九章审批登记第三十二条培训机构的审批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法人登记,开展相应文化艺术类培训活动。营利性培训机构凭审核意见书向属地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凭审核意见书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向属地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继续运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属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续办申请。第三十三条培训机构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
13、行政负责人、章程、培训范围等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办理注销的,应当于信息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示。第三十四条线上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网络安全的要求,应当在注册地设置固定的线下实体培训场所,并且应当符合线下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培训机构不得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上培训。第三十五条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证”,在同一县域或者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培训点的,应当分别履行报批程序。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指引实施后,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机构。面向普通高中阶段学生的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本指引执行。第三十七条
14、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向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备。第三十八条本指引自2023年11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6日。2023年3月10日印发的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弓1(试行)(苏文旅规(2023)1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培训机构准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寸件1江苏省文化艺术类校外训机构审批工作指南为规范全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15、的通知(中办发(2023)40号)、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3)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23)3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规(2023)5号)江苏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一、事项名称和基本编码事项名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本事项为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基本编码:321022024000o二、服务对象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三、审批流程1受理。举办者根据江苏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见附件2)向属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2 .审核。属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照准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培训场所现场踏勘。3 .公示。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须在培训场所、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或官网上张贴公示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信息包括:机构名称、培训项目、培训时段、培训场所面积、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公示时间、举报受理电话、落款日期等。4 .审批。属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根据材料审核、场所踏勘及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