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的报备与核备工作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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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的报备与核备工作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开工备案制度。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开工告知性备案手续,填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见附件)。为规范填报和核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的工作程序,加强工程开工后续的监管工作,依据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要求,结合我区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第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规定的前期审批已完成,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安排),建设监理、工程施工的招标合同已签订,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人员、设备按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已到位并做好
2、工程开工准备工作,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项目法人责令工程监理单位发布工程开工令。水利工程开工后15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上报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备案表。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中的工程名称应与概算批复的项目名称相一致。建设地点填写工程建设的乡、镇、村等具体地名。建设单位为批复的项目法人单位。法人代表要与批复的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明确的法人代表姓名一致。工程代建(总承包)单位、设计、建设监理、施工企业等单位名称,要与投标书或合同(协议)的名称一致并写全称。工程施工和监理有两个及以上标段时,应分标段填写单位名称,并简述各标段的建设内容。概算批文要填写概算批复文件的名称和文号。开工时间和拟完工时间填报工程
3、的开工、完工的具体时间。建设内容要与概算批复的建设内容相一致。第三条依据建设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工程监理控制、施工(设计)企业保证、政府监督”的原则,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前要明确授理承担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单位(以下简称“授监单位”)。项目法人与授监单位签订建设质量监督协议书。我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实行“属地分级负责制”:(1)区水利厅直属单位承担项目法人职责和水利厅明确指定的重大建设项目,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授理承担监督任务。(2)地(市)、县(区)政府组建的项目法人和地(市)水利局直属单位承担项目法人职责的水利工程,项目所在地(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单位授理承担监督
4、任务。第四条项目法人填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须提交的报备资料包括:(1)工程概算批文和建设资金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安排的相关批文等证明资料(复印件)。(2)招标评标工作总结报告、中标通知书等(盖鲜章的彩印件)。(3)已签订的设计、监理、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承诺书等各类承诺书和收取有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证明资料。(4)建设质量监督协议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等。第五条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部门的核查意见是指授监单位是否同意本工程开工报备的核查意见。授监单位主要核查内容包括:(1)项目法人与代建(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施工企业等是否已签订合同(协议
5、),合同(协议)条款内容是否与招标投标文件相一致,有无违背相关政策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2)项目法人、代建(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施工企业的各项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是否满足开工条件。项目法人是否按批准的法人组建方案设有现场管理机构,人员是否到位。工程监理人员是否按投标承诺或合同(协议)约定进场到位。施工企业是否按投标文件承诺(合同约定)设有现场管理机构,是否按投标文件(合同约定)承诺人员派驻到位。项目法人、代建(总承包)单位、监理、施工单位是否已在施工现场初步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与安全保障体系。设计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已派驻现场设计代表。(3)其他应具备的开工报备条件。第六条项目法人应在开工前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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