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DRG点数付费评价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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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DRG点数付费评价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推进基本医疗保险DRG点数付费改革,提升患者获得感,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防范化解医保基金运行风险,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技术规颊口分组方案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真实反映医疗机构的实际工作情况。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实施DRG点数付费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第四条DRG点数付费评价内容包括:(-阻织管理和制度建设:DRG点数付费组织架构、保障措施等。制度建设包括病案管
2、理、成本核算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等。(二)数据质量和目录管理:病案质量、结算清单和医保目录管理。(三)服务能力:医疗机构收治病例覆盖DRG组数、病例组合指数值(CMI值)、三四级手术占比、住院服务人头数。(四)行为规范:评判分解住院、推诿重病人、提供医疗服务不足、将住院费用分解至门诊结算等行为。(五)质量管理:15日内再入院率(恶性肿瘤放、化疗,纳入床日付费管理等符合诊疗技术规范情况除外)、人次人头比、患者满意度、低风险组死亡率。(六)资源使用效率:医疗机构DRG的时间消耗指数、费效系数、平均住院日、药品消耗指数、耗材消耗指数(手术、操作组)。()DRG费用控制:参保人员个人政策范围外费用比例、
3、住院次均费用、住院费用基金实际支付比例、门诊检查检验费用比例。第五条评价分为日常评价和年度评价两种形式,日常评价主要通过分析医保结算和病案信息进行,年度评价主要依据医疗机构DRG点数付费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价。(-)日常评价。医保部门通过大数据核查、抽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对医疗机构分解住院高套点数等违规医疗行为进行监管。(二)年度评价。分自评和被评两个阶段。每年初医疗机构按照评价表所列项目对上一年度的工作开展自评,如实填报自评分。医保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年度评价组,对医疗机构执行DRG点数付费改革工作开展评价,对医疗机构自评情况开展审核和复查,按评价表所列项目给予赋分。
4、第六条以评价组评价分为主要依据,综合日常评价、定点医疗机构履行医保服务协议等情况,分别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定后确定四个评价等次:评价分90分及以上的可为优秀,80(含)90分为良好,60(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同等级医疗机构评价优秀的比例可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总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o第七条评价结果主要应用于DRG点数付费。(-)日常评价结果应用。1对查实分解住院健康体检住院挂名(床)住院不符合入院指征住院等情形的病例,其对应DRG点数不予计算;情节严重的,按对应DRG基准点数1倍以上2倍以下扣除该医疗机构病例点数。2 .对查实将住院费用分解至门诊结算的病例,其对应DRG
5、点数不予计算;情节严重的,按对应DRG基准点数1倍以上2倍以下扣除该医疗机构病例点数。3 .对查实要求参保病人在院期间医保结算后转自费住院等方式降低病组均费的病例,该病例住院期间所有费用不予计算点数;情节严重的,按对应DRG基准点数1倍以上2倍以下扣除该医疗机构病例点数。4 .对查实高套点数的病例,其对应DRG点数不予计算,情节严重的;按对应DRG基准点数1倍以上2倍以下扣除该医疗机构病例点数。5 .定点医疗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其对应DRG点数不予计算,并按不超过5倍标准扣除相应DRG的基准点数。6 .其它损害参保人和医疗保障基金利益的诊疗行为,可按不超过2倍的标
6、准扣除相应DRG的基准点数。7 .医保经办机构在日常评价中发现违规行为已构成欺诈骗保的,应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违规行为已构成中止或解除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应按规定中止或解除协议。8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已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的,根据过罚相当和比例原则对相应病例的点数做出处理。9 .定点医疗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加计扣除的点数不纳入当年可分配的医保基金总额。10 .未按要求及时上传结算清单的病例,相应费用可不予拨付。(二)年度评价结果应用。按照每月不超过申拨金额的5%建立质量保证金,对年度评价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医疗机构全额拨付质量保证金;对优秀的医疗机构除全额拨付质量保证金
7、外,可按不超过上年度DRG清算总点数的0.3%实行点数激励。对不合格的医疗机构不予拨付质量保证金,在年度清算时按实际评估分扣除一定点数,并可暂停拨付一定期限的医保费用,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按规定中止医保协议或解除医保协议。第八条评价中发现并查实涉及违规行为的责任医生按医保医师有关规定处理,并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第九条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本办法内容,及时修订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第十条设区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对存在疾病爆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导致特殊情况的医疗机构,按照合理原则调整评价项目内容。第十二条本办法从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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