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全文、基准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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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3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基准。第二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
2、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从而形成的具体适用规则和标准。第三条自治区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医保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对裁量基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自治区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五条自治区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
3、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第六条自治区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同一行政区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第七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二章裁量规则第八条根据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轻重,针对各类违法行为分别设定不予处罚、
4、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裁量档次。(-)不予处罚,是指认定行为违法,但因其符合法定要件而作出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二)减轻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法律规范对特定违法行为规定了区分轻重的处罚种类的,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行为违法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倍数)以下确定罚款数额(倍数);(三)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低的处罚幅度;(四)一般处罚,是指适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中间值的行政处罚;(五)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高的处罚幅度;(六)不具备法定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
5、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适用一般行政处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处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从其规定;(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6、;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
7、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重处罚:(-)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高档次实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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