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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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为社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依据国家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棚口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4)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的报告、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第三条(重大事项的定义)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除社会组织依法需要行政审才吃口
2、备案的事项之外,对社会组织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变化和重大事件等。第四条(报告的情形)社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有:(-)召开重要会议。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召开换届会议;基金会召开理事会。(二)开展涉外活动。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国际合作交流项目,主办、承办、协办或参加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等活动,接受或向境外捐赠、资助,组织出境培训考察、开展公益活动。社会组织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以及社会组织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名誉职务或决策机构成员等。(三)举办重要活动。社会组织参加重大投
3、资项目,接受和使用重大捐赠及资助,面向社会公开举办的讲座、论坛、报告会、研讨会等。(四)发生重大变化。社会组织负责人发生变化,社会团体、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作为发起人或出资设立、变更、注销经济实体或其他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团体调整会费标准等。(五)其他重大事项。社会组织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安全事故以及重要舆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社会组织负责人涉及违法犯罪的;其他对社会组织产生重大风险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五条(报告的程序)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事先报告、即时报告和事后报告三类。报告事项涉及本办法第四条以下事项的,社会组织应当事前报告。社会
4、组织召开换届会议、拟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6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报告。社会组织开展涉外活动的,应当提前30日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报告,需要由其他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出具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报告事项涉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的,社会组织应即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报告事项涉及本办法第四条其他事项的,社会组织可事后报告。社会组织应在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报告。鼓励社会组织在重要活动、重大变化发生前,主动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报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
5、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报告的方式)社会组织应通过上海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填写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报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另有规定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宜公开的事项可采用其他报告方式。平台功能建设由市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第七条(社会组织职责)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对涉及的重大事项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承担主体责任。社会组织应当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并由专人负责。社会组织应加强培训I,提升应对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处置能力。第八条(部门职责)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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