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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惠贷”业务操作及风险管控方案一、业务操作流程试点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签订合作协议时确认经济和信息化厅重点支持企业名单范围。对未入围省级重点支持企业名单但符合条件的当地重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由试点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签署相关合作协议时一并确认推荐流程,既可以一次性确认试点地推荐企业名单并每年更新,也可单个企业申请贷款时确认推荐,并在相关推荐函上盖章后交受托管理机构纳入“制惠贷”试点范围。(一)申请。1 .已入围省级重点支持企业名单或试点地推荐企业名单的制造业企业,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受托管理机构对其资料审核,备案后推荐至合作金融机构。2 .未入围名单但符合条件的当
2、地重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试点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受托管理机构推荐后,企业再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后,推荐至合作金融机构。3 .申请制惠贷的企业,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在当地依法设立并正常生产经营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创新能力强、市场竞争优势突出。重点支持“5+1”现代工业以及当地特色优势产业等重点领域。(2)企业近两年的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且对区域税收贡献较大,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3)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相关规定,银行信
3、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依法规范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稳定、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4)申请时无当期贷款逾期;无次级、可疑、损失的贷款;无大额未结案的债务纠纷类涉诉;无已被查封的资产等情况。(二)贷款发放或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合作金融机构对融资项目进行最终审核,并决定融资通过与否、融资金额、及融资使用时间。鼓励各合作金融机构采取多种灵活的担保或反担保措施。原则上,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企业,需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匹配自有资金,并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进行分期还款。申请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资金用途必须明确为租用生产设备、工业软件等生产资源,不得变相进行资金拆借。融资租赁公司进行项
4、目评审时,需查明企业真实资金用途,并根据项目类型对租赁物进行核查,同时应查询这些生产资源的市场流通性和通用性,作为确定最终租赁金额的参考依据之一。(三)资金管理。“制惠贷”风险补偿资金采取“统一管理、就地存储”方式,原则上省级财政资金存入受托管理机构在各指定银行支行开设的账户,试点地财政资金、担保机构资金根据相关出资协议确定银行管理账户。“制惠贷”试点工作结束后对风险补偿资金池进行清算,省级财政补偿金、试点地财政补偿金、担保机构资金结余部分,按筹集渠道分别退回出资方。(四)贷款管理及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合作金融机构指定专门部门承担“制惠贷”实施工作,对业务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根据自身机构要求做好
5、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逾期催收等环节的各项工作,严格做好风险管控。受托管理机构不定期对企业进行走访,协助金融机构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二、风险管控一是实行贷款或融资租赁业务熔断机制。当某试点地出现风险的贷款或融资租赁金额达到该地对应资金池余额时,合作金融机构暂停该地“制惠贷”新业务发放。二是实行合作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受托管理机构定期对金融机构“制惠贷”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对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合作金融机构,报经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同意后取消合作资格。三、风险补偿流程(一)金融机构下达逾期通知。贷款或融资租赁业务期间,借款人或承租人发生欠息或其他可能影响信贷资金安全的风险事
6、项或贷款期满企业未能偿还贷款,由合作金融机构在事项发生或企业贷款逾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或承租人下达提前到期通知书或逾期通知书,并抄报受托管理机构。金融机构应及时对借款人进行催收,采取相关保全措施。受托管理机构应于2个月内出具认定该笔贷款为逾期贷款的相关函件。(二)损失认定。对发生的最终贷款或融资租赁业务损失进行补偿时,合作金融机构需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1 .贷款银行或融资租赁机构申请贷款或融资租赁业务损失补偿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2 .受托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关认定逾期贷款的函件;3 .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4 .其它必要的补充资料。
7、受托管理机构对贷款或融资租赁业务损失进行审核,报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审批后,由各合作方按比例进行损失补偿,实行账销案存。合作金融机构按照贷款协议继续依法对借款人或承租人以及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四、概念解释(一)贷款损失。本方案所称“贷款或融资租赁损失是指贷款或融资租赁业务发生的逾期本金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是指借款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期间所产生的欠息及逾期两个月以内的利息,不包括罚息和借款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到期2个月之后的欠息。(二)最终损失补偿。当借款人或承租人不全额归还到期(含被宣布提前到期)贷款或不能及时履约,造成贷款或融资租赁业务逾期时,逾期贷款或融资租赁业务经过清收并扣除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拍卖费、评估费、过户费、差旅费等)后,如形成最终损失的,省级财政、试点地财政、担保公司或银行按照各自对应比例进行风险补偿。省级财政、试点地财政以资金池余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三)融资租赁综合费用。包括保证金、融资租赁服务费、利息和留购价款。融资租赁综合费用以利息费用为主,留购价款金额不高于IOOOO元,保证金及手续费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