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配电网配电定价政策分析及发展风向预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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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量配电网配电定价政策分析及发展风向预判自2016年11月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先后分四批次开展了380个增量配电网改革试点项目,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由点到面”逐步深化,有力地推进我国电力改革的进程。截止2019年12月31日,第五批试点已完成申报,正在积极评估中。配电价格定价机制是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现阶段我国配电价格定价机制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尚未建立完全独立的配电定价机制。随着配电网业务逐步放开,增量配电网日渐增多,只有单独核定配电价格才能适应电力市场改革的需求。本文将深入分析我国配电价格定价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国家和地方配电价格定价指导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并对我国配电
2、定价发展风向进行预判。一、我国配电价格定价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配电价格定价现状2016年10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增量配电网配电区域内用电价格组成、过渡期配电价格定价方法,为配电定价工作定原则、定方向、定步调;2018年1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意见是我国出台的第一个针对配电定价的专门文件,明确了配电价格上限,细化配电价格定价办法,将价格调整和结算机制进一步具体化;2019年1月16
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配电价格约束机制,提高定价自主性、灵活性。上述三个政策文件配电定价核心思想和递进关系如图1所示:图1配电定价文件核心思想及递进关系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配电价格时,应充分考虑本地区上网电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趸售电价、销售电价等现行电价,并结合地区经济发展需求、交叉补贴等情况,可招标方式或非招标方式。招标方式的实质是通过市场化手段发现价格,投标价格要兼顾收益性和竞争力,促进投资者加强成本管理和造价管控,释放改革红利。非招标方式主要有准许收入法
4、、最高限价法和标尺竞争法。准许收入法实质是一种投资回报率管制法,可保证合理回报、降低企业风险,但易引致A-J效应,监管成本较高。最高限价法和标尺竞争法都是一种基于激励管制理论的定价方法,在价格测算上与准许收入法类似,但最高限价法对成本超支和节约采用一定激励机制,标尺竞争法则需要进一步将初步测算的价格与其他配电价格加权平均确定最终的配电价格。2.配电定价问题分析随着配电业务的逐渐放开和负荷类型的多样化,输配电价体系存在的不合理问题逐渐突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配电价格脱离配电网实际成本形态。调研发现,大部分增量配电网配电价并未核定,仍采用管理办法中“高低电压价差”的定价方法。这种定价方
5、法以省级输配电价为基础,脱离了配电网实际成本形态,无法体现配电区域用能水平的差异,更无法准确反映配电的真实价格,不利于配网放开业务的发展。(2)现行配电定价模式下增量配电企业盈利空间或为零。“高低电压价差”定价模式下,价差是增量配电企业的重要收入来源,但目前试点项目很难通过价差收入在短期内形成合理收益。以某省输配电价为例,2019年该省一般工商业用110kV和10kV价差为0.03元/kWh,220kV和10kV价差为0.035元/kWh,可见配电网接入公网电压等级越低,配电网配电价格越低,增量配电网投资越难收回。如果增量配电网未建设高电压等级变电站设施时,甚至会出现电压等级价差之差为零的情况
6、,投资业主可能面临亏本运行。(3)配电定价尚无可依托的配电成本监审办法。就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而言,成本监审办法比定价办法先行颁布作为定价政策依据。指导意见出台已经两年多,配电价格监审办法迟迟未发布,少数采用“准许收入法”定价的省份其配电网准许收入的核算仍参考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但是,增量配电网电压层级多、供电范围小、负荷类型复杂,配电资产存在增量、存量分割难的问题,输配电价定价方法对折旧费、运行维护费等参数核定方法不一定适用于增量配电网,核定的配电价格缺乏科学性。(4)现行配电定价方法未体现不同增量配电网间的差异性。由于配电网地理位置差异,不同配电区域负荷水平、配电成本、配电量预测存在差异
7、,不同配电网的投资建设成本必然不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之间的电网拓扑结构不一致,对配电网运营水平的要求也各异,而现行配电定价办法未做到差别定价。(5)配电资产增量、存量分割难,实际配电成本核定困难。采用准许收入法确定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时,有效资产体量直接决定准许收入水平,而存量、增量资产划分界面及划分方式以及增量资产价值是否准确评估都决定了有效资产体量的大小。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指出存量资产可以通过“资产入股、出售、产权置换及租赁方式”进行处置,电网企业可以“将存量资产以资产入股及折价转让的方式参与增量试点”。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核准时
8、间、历史原因、用户现实用电需求等因素,存在核准未建、核准已建、核准在建、未核准抢建,以及增量配电区域内有存量资产、增量资产并存等各种情况,导致资产界定困难重重。(6)未考虑分布式电源、季节性负荷对配电价格的影响。分布式发电在配网侧渗透率逐渐增大,对配电网电能指标、负荷特性和成本构架影响较大,给配电网电能质量和电网安全带来诸多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季节性负荷(如清洁供暖)波动也会给配电网辅助服务、电力需求侧管理、容量管理等带来额外建设投入或运行成本,因此分布式电源、季节性负荷接入配电网后,在成本分摊上应予以特殊考虑,而当前配电定价尚未考虑上述因素的影响。(7)配电费中交叉补贴问题无法单方面解决。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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