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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总则1、编制目的为保证项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要求,不断提高员工(含实习生、代培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事故的发生,预防事故和应急处理能力,特制定本制度。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工作规定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有关安全规程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工作;二、管理职责1、项目安保部组织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工作;2、项目安保部负责并监督检查各专业工地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三、管理内容和方法 1、安全教育培
2、训总体要求1)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和培训,教育每位从业人员了解和懂得依法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2)新进入的施工人员(包括全民工、合同工、临时工、实习生及聘用的其他人员),必须经过安保部、工地、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少于48学时)和考试;3)新上岗的生产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并经过考试合格方可上岗;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包括:电气作业(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人员);金属焊接及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起重机械及电梯作
3、业(含起重机械及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维修工);单位内机动车驾驶(含在单位内及货场等施工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的驾驶人员);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等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特种作业人员;5)所有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6)安全管理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和考试,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7)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8)应运用现代化的工具和手段,以多种形式宣
4、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3、安全培训具体要求1)必须每年组织职工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和考试,无故不参加者或考试不合格者,除了按规定处罚外,必须参加补考,对拒绝参加考试的员工,停止其工作;2)对新入场的员工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与考试。不及格或不参加考试学习的员工,一律不准安排工作;3)每年应组织一次有本单位全员参加的安全教育和考试。对于不参加学习和考试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安排上岗工作;4)各单位对新入工地的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外包工等),必须进行不少于三天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5)三级安全教育包括:
5、项目级、工地级、班组级;6)对从事电气、起重、焊接、高压、架子工、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机械操作人员、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证件过期后,应及时复审,复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7)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型机具,工人调换工种等,必须进行适应新生岗位、新技术、新的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必要的实际操作训练,经过考试并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8)对严重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人员,重新进行安全学习,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9)要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10)要有组织、有内容、有要求的进行安全活动,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要深入到班组参加安全活动,进行检查、指导;11)单位领导及安全监察人员要经常检查各单位的安全活动记录,要有签名、有评语。12)施工负责人要结合当天任务进行安全注意事项的教育,布置安全措施,在施工前要严格检查安全措施和落实执行情况,加大保险系数;四、检查与考核由安保部向安全委员会提出考核意见。五、附则1、根据施工进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安保部及时组织对本制度进行修订、补充;2、本制度由项目安保部制定并负责解释;3、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