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档案条例(2023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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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云南省档案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及档案定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
2、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领导及条件保障】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档案基础设施、信息化建设、保护和开发利用,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工作原则】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留存云南记忆,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发挥存史资政育人的作用。第五条【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档案
3、宣传教育工作,传播档案文化、普及档案知识,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第六条【交流合作】鼓励和支持在省内外开展档案工作交流与合作。鼓励和支持参与国际档案专业组织和友好交流活动,加强档案领域的国际合作。第七条【社会参与和表彰奖励】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依法兴办实体、捐献、资助、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将重要、珍贵档案捐献给国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档案主管部门职责】省级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档案工作,负责全省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4、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档案工作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档案保护,开展宣传教育及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五)开展档案监督检查活动,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乡镇街道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馆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档案,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档案工作。村民委员会、社
5、区居民委员会在辖区内应当开展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第十条【单位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所需经费,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档案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开发区档案工作的管理,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利用档案。第十一条【综合档案馆职责】县级以上综合档案馆履行下列职责:(-)贯彻执行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馆档案收集范围和工作方案;(三)依法接收本馆管理范围内的档案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征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
6、案,并对接收进馆档案质量进行检查;(四)整理、保管、保护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开放档案;(五)依法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六)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确保档案数字资源安全;(七)编研档案史料,开发档案文化产品,开展档案宣传教育,发挥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功能;(A)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档案馆职责】专门档案馆负责集中收集、整理、保管特定领域或者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服务;部门档案馆负责集中收集、整理、保管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档案,在规定范围内提供服务;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室)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在规定范围内提供服务。第十
7、三条【档案队伍建设】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培育专家型和工匠型人才,建设高素质的档案人才队伍。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和技能,按规定参加档案管理岗位培训和档案继续教育培训。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第十四条【档案工作人员健康保障】档案馆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防护措施,配备防护设施设备,保护档案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十五条【档案工作责任制】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领导
8、责任、岗位责任、人员责任,健全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制度。第十六条【归档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归档的各种门类和载体形式的材料,由单位各内设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定期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第十七条【单位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和审核】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施行。单位内设机构或者工作职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档案分类方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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