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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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平战转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核5级、常5级及以下人防工程平战转换的管理。本办法所称的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建设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它地下工程。本办法所称的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是指在临战时将人防工程从和平
2、时期的使用状态转换成具备预定的战时功能所采取的相关措施。第三条为充分考虑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者关系,应尽量减少预留平战转换项目,确实需要预留的平战转换项目应当采用标准化、通用化、定型化的设备和构件。第二章平战转换职责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全市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工作,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本行政区域的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工作。第五条市人民防空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工作。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以及平战转换专业队伍的组建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平战转换的资金、物资、设备、运输、供水、供电等保障和管
3、理工作。第六条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责任划分原则上以属地管理为主,行业管理为辅。直属单位的人防工程平战转换以主管单位管理为主,属地管理为辅。公用的人防工程,由其所属的人民防空部门负责组织工程使用单位实施平战转换。有关单位(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建设的医疗救护、专业队掩蔽、物资储备等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实施平战转换。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属于住宅小区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平战转换,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已经不存在的,由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平战转换;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会同物业管理单位组织小区居民实施平战转
4、换;没有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小区居民实施平战转换。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不属于住宅小区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平战转换;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已经不存在的,由使用单位负责实施平战转换;无法确定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的,由所在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平战转换。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由建设者或者使用者负责实施平战转换。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对平战转换责任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平战转换。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已经不存在的,由使用单位负责实施平战转换。无法确定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所在园
5、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平战转换。第三章平战转换建设第七条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按紧急转换时限标准建设,按照不同的功能和级别,人防工程可预留转换项目按以下要求设计:(-)中心医院、急救医院除可移动的医疗设备外不宜预留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项目;救护站的电站发电机组、战时淋浴设施和加热设备,以及医疗用房和辅助用房的轻质隔墙(手术室、卫生间、盥洗室、洗涤室等房间的固定设备除外)可预留平战转换;(二)防空专业队工程、一等人员掩蔽工程不宜预留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项目;食品站、供水站、药品库的电站发电机组、战时淋浴设施和加热设备可预留平战转换;(三)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和其他配套工程的电站发电机组和储油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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