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及优化65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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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研究1金融消费者的界定21.1 国外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21.2 国内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22我国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的现状22.1 保护制度不健全22.1.1 没有基本立法22.1.2 缺乏明确的操作制度32.2 缺乏法定保护机构32.3 救济制度缺失43我国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43.1 缺乏完善度额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43.2 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53.2.1 缺乏金融消费者权益专门保护机构53.2.2 欠缺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机制53.3 金融行业自律机构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作用不到位54我国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措施的完善64.1 完善金
2、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64.2 建立金融消费的纠纷解决机制74.3 完善金融行业自律机制75结束语9参考文献91金融消费者的界定1.1 国外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美国2010年通过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以下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案”)将其所保护的金融消费者界定为“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或者代表该自然人的经纪人、受托人或代理人”。2000年,英国颁布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法律,内容界定了金融消费者的自身权益,同时根据规定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保护范围,基于差异性的消费者金融知识水平,提升了对普通消费者水平的保护程度。2012年英国出台了金融服务法案法案,该体系重新定义了在金融领域中
3、,享有金融权利或义务,或者发生投资行为或接受金融服务的群体即为消费者。1.2 国内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2006年12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政策,也第一次提出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另外它的不足之处在于缺乏规范的金融消费者范围,同时该法律的所具备的法律效力也不足。随后在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展开了探讨,对于工作管理办法做出了新的指示,并制定了对外公布的专项文件,该文件的专门条款中,明确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与范畴。而我国现有的部门规章中,保监会与证监会缺乏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同时在较高层次的法律文件中也未涉及对其的法律界定,因此学者对金融消费
4、者说法众说纷纭。2我国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的现状2.1 保护制度不健全2.1.1 没有基本立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获得了迅速发展,同时也带来了金融业的春天,整个金融行业发展也非常迅速。不断完善了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其中在证券业领域,实行的主要法律制度为证券法,保险业采用的是保险法,而在银行业领域中主要包括了两类,分别是中国人民银行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在其他的金融子行业还出现了诸如信托法等法律制度。但是由于我国金融业得起步较晚,对出现的许多问题缺乏处理经验,相关的法律制度还处在比较滞后的状态,根本不能储满足我国目前金融行业的现实需求。金融市场的稳定还是我国目前对金融行业进行立法的侧重点,政府更加
5、在意的是整个金融行业的安全与平稳,从而表现在对金融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制定了许多制度来约束,反而用来保护金融消费者核心利益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多少,更加没有形成一套法律体系。而且目前我国在法律上还没有承认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所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法律还分散在各种规章制度之中,互相之间很难联系起来,有的规章制度甚至与更高层次的法律会有矛盾之处。另外,由于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非常迅猛,许多金融子行业都在极短的时间内涌现出来,可是我国目前针对这些金融子行业的法律制度体系根本没有完善起来,行业经营非常混乱,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更加不被重视。2.1.2 缺乏明确的操作制度金融消费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过程中,可
6、以采取与金融机构加强沟通的方式,也可以通过法院起诉、借助消费者协会,以及信访渠道达到维权的目的。在发生金融案件时,鉴于金融商品的特殊性,因此与普通消费者权益案件不同之处在于对裁判中间人的要求,需要该中间人在协调时以专业的金融知识解决问题,避免事情继续发酵下去。目前在我国的消费者协会中,由于金融纠纷处理部门的缺乏,以及相应工作者专业知识的不足,不能妥善处理当下的金融纠纷。因此在缺乏该专职部门的情况下,金融纠纷案件一般会转向法院机构。以致于造成了两方面的影响,其一在法院内部,鉴于法官也不擅长金融专业知识,增加了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其二法院高额的诉讼费用与周期长,与金融纠纷经济性与效率性相违背,因此不
7、宜选用法院途径。2.2 缺乏法定保护机构在中国的法律制度,“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不在立法层面,可以直接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法律是没有的。在建立的分业监管模式中,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是限制在其监管范畴内,因此缺乏专门用于该项保护的立法规定。目前针对我国存在的金融混业经营状况,超出了现有分业立法的规定,从而造成可以借用的法律有限,引起了一定的金融市场混乱,同时也损坏了金融消费者权益。这可以分两大类情况展开探讨,其一在设立的金融业务分业规制中,对于相同的金融产品而言,其金融行业与法律规范也不尽相同,比如在信息披露义务中,与商业银行的不同之处在于严格的证券法律。其二大多数的金融产品与服务范畸,不属于分
8、业立法规制监管,从而形成了法律漏洞,不利于其有效实行监管。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不断丰富不受法律约束的金融商品工具,而在缺乏法律规定的有效管束下,增加了合法维护侵权当事人权益的难度。2.3 救济制度缺失对金融消费者侵权案件进行救济时法律层面上往往只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完成修改后,依然缺乏对该类群体的合理保护措施,同时在运用过程中,只限制原则性规定的引用,不能解决根本性的金融消费纠纷。目前我国现行的不同金融规章制度中,是充分发挥了国家宏观调控手段,有效监督与管理了市场的业务开展、准入、退出等金融机构的过程,对金融消费者而言没有做到有效的保护。同时它是以金融机构与财政部门监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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