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野下名誉权网络侵权的认定及法律效果分析100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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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视野下名誉权网络侵权的认定及法律效果分析【目录】引言2一、网络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3(-)行为人违法3(二)受害人名誉被损害4(三)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4(四)违法与损害的前因后果5二、侵权抗辩事由5()真实性6(二)合理的注意义务6(三)免责条款7三、网络名誉权侵权特征与保护现状7(一)侵权主体具有虚拟性7(二)侵权行为易发性8(三)侵权后果的扩散性8(四)侵权法律的滞后性9四、健全完善我国网络名誉权侵权保障制度9(-)促进我国网络名誉侵权立法的不断完善9()建立网络空间监督管理机制10()加强网络良好道德风气建设H结论12参考文献13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正在改变所有人的日常生活,扩
2、大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范围。它还为人们提供了传递思想的新途径,使人们发表意见的方式多样化,并在一个更普遍的服务平台上提供。不知不觉中,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从一开始就伴随着利弊并存,在方便大家的同时,也给大家的日常生活运行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挑战。在随意交流和言论自由的背景下,互联网技术上的一些侮辱和诽谤早已成为常态,反而是对个人利益的严重侵犯。虽然中国的有害信息监管工作初见成效,立法工作逐步展开,但仍存在监管的法律基础发展不足、监管管理体制分散、监管方式不协调等问题。在此背景下,笔者运用文献研究和比较分析的方法,综合近期中国典型的网络名誉侵权案例,理论联系实际,对案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探
3、讨和研究。最后,笔者提出了优化当前我国网络名誉侵权问题的法律措施,例如采取网络用户实名登记,加强网络各领域督促及行为自律,以及塑造网络用户良好道德品质等。本文对网络名誉侵权的构成要素、侵权义务的构成和抗辩进行了重要的研究。创新之处包括利用新颁布的民法典第1024至1026条(名誉权的有关规定),以法律分析的形式探讨对名誉损害的实际监管,更多国外国家对网络声誉损害的管理,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探讨学术研究自由裁量权与言论自由和声誉损害维护之间的关系权衡并提出明确建议,以加强司法机构的实践和专业人员的能力建设。一、网络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行为人违法行为人违法的侵权法指的是在互联网上侵犯他人名誉的
4、行为。目前,中国的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发展越来越多样化,但侵权法中的关键概念是积极作为和不正当不作为。一般来说,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约,可以在三个层面上加以判断。其一,行为人实施行为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在实践中,一个人的声誉取决于他或她在社会上的看法。如果一个人的声誉受到影响,他/她的社会声誉也会受到影响。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规则,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侮辱性或诽谤性行为,危害了他人的社会声誉。例如,在美国“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件中,法院认为沙利文是政府官员,而不是公众成员,维护网络声誉的严格责任标准,而不是具体意图,即沙利文只有可以提出有关纽约时报对其采取恶意报道的证据,诽谤行为方能成
5、立。最终沙利文因无法证明言论具有实际恶意而被驳回异议。其二,侮辱、诽谤等行为是否指向特定人。侵犯网络名誉权,就其性质而言,必须指的是具体的对象,否则就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犯网络名誉权。指向一个特定的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a指名道姓地侮辱或诽谤该人,b.暗示一个特定的主题,c.指桑骂槐的形式。例如,在英国,对于诽谤罪的立法规制,主要是以判例法为主,成文法为辅。虽尚未制定专门的网络名誉权立法,但根据现有的判例法及成文法对网络名誉权的保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按照英国诽谤法,只要证明侵权人犯了诽谤罪或失信罪,证明目标侵权人包括自己,以及诽谤内容是向不特定的第三方发布的,就足以证明侵权人构成了诽谤罪
6、。其三,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为第三人所获悉。侵犯网络声誉的行为人的最终目的是危害他人的社会声誉,破坏自己的声誉。如果行为人的“善意”没有最终传达给第三方,那么该行为就失去了它所追求的结果,在实践中变得越来越没有意义,不仅背离了行为的价值,而且也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构成要素。因此,第三方必须认识到行为人的侵权责任。NewYorkTimesCo.v.Su11ivan,376U.S.254(1964)(二)受害人名誉被损害名誉是各级人士对特定主体的总体评价。民法典第1024条对名誉及名誉权做了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
7、、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受害人的社会声誉受到危害,意味着侵权行为人危害了受害人的社会声誉,并使之为第三方所知。除此之外,对受害人的诽谤意味着不仅受害人的名誉在网上受到损害,而且受害人的心理也受到损害,或其财产受到损害。这是因为一旦受害者的声誉在网上受到损害,就很难消除负面影响,而且很可能对受害者的工作和生活产生更严重的影响,使受害者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笔者认为,受害人是否遭受精神损害或财产利益损害,并非网络名誉侵权的必要条件,只有在明确侵权人的行为导致受害人社会名誉恶化的情况下,才是网络名誉侵权的必备因素。这是因为网络名誉侵权目标旨在败坏受害人名誉问题,是明确且客观的。而受害人只有在名誉被
8、侵犯后才会受到心理上的伤害,心理上的伤害是主观的,不是网络名誉侵权的必要因素。此外,由于网络名誉侵权的损害对象是网络名誉权,而不是财产利益的损害,因此,被害人财产利益损害就不能成为认定网络名誉侵权的必要因素,而是要区别对待。(三)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侵权责任法的关键归责的标准是过失义务,它以过失为基本久粗心大意是指侵权行为者不可抗拒的心理情况。关于过失的特性,有两个关键的论点。也便是我们说的主观性过失和客观性过失。主观性过失指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性心理状态,而客观性过失指的是侵权责任人行为的违反规定性。行为人主观性过失的存有并不必定造成其行为的损害,无论是不是造成其行为的损害,在剖析该主观性过失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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