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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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发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规范标准化活动,强化标准监督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标准化活动及其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
2、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第五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标准化工作,参加国内、国际标准化活动,依法参与制定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第六条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标准化工作实际情况,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第八条为满足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高质量
3、发展提供技术支持。第九条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其技术要求应当高于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第十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方标准体系研究,向社会发布地方标准立项征集公告,公开征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第十一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方标准体系研究成果和征集的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研究制定地方标准立项范围,向社会公开。第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
4、、教育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标准起草单位)可以根据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的地方标准立项范围,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并提交立项申请书和地方标准初稿。立项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二)地方标准制定范围和主要技术指标说明;(三)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说明;(四)实施标准的方案。第十三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立项论证。经论证符合立项条件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地方标准申请予以立项;经论证不符合立项条件的,应当以适当形式予以反馈。有下
5、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一)不属于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二)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三)项目的制定时机尚不成熟的;(四)其他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的情形。第十四条地方标准立项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标准的起草工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在地方标准起草过程中,应当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组织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做到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标准起草单位应当自地方标准立项之日起1年内完成标准起草工作,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标准送审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逾期未完成的,该标准起草工作
6、终止。第十五条地方标准送审材料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标准起草单位协助做好标准审查工作。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独立性和专业性。对经审查拟发布的地方标准草案,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照程序批准、发布;异议成立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退回标准起草单位修改或者不予批准。第十六条地方标准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后,向社会发布,并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地方标准文本应当在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免费向社会全文公开。第十八条省、设区
7、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方标准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第十九条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为产品标准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标准内容完善,有反映产品主要特征的技术指标;(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技术内容合理并且能够实施。第二十条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编号由制定标准的社会团体、企业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编号规则编号。第二十一条鼓励制定、发布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用户注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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