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三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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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2013年1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根据2018年5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2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三次修订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域管理与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充分发挥水域的综合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江河、湖
2、泊、水库、塘坝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第三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实行保护生态、分类管理、严格控制、等效替代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域管理与保护,防止现有水域面积衰减,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基本水面率不降低。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的有关管理和保护工作。依法设立的省属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接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水域管理和保护的有关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水域管理和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水域
3、保护意识,鼓励水域管理和保护的科学研究。第二章水域保护与监督第七条下列水域为重要水域,实行重点保护:(一)列入省政府批准的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和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中的河道、湖泊以及注册登记的水库;(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水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具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水域,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禁止下列危害水域的活动:(一)在河势变化频繁的河段建设对防洪、排涝、调水、通航有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应当符合防洪标准、通航要求、岸线利用、污染防治、水产养殖
4、等其他规划和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损害生态环境。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所占用的水域面积、容量及其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由建设单位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应当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建设。交通、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如未实际减少水域面积、容量的,可以不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也可以委托具有技术能力的单位代为兴建。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技术能力的单位编制等效替代占用水域工程建设方案,并纳入防洪评价报告,一并组织论证。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设方案,主要包括工
5、程位置、面积、工程量、工程施工设计和组织方案、概预算、功能性补救措施及其效果分析等内容。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位置和界限的审批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权限与程序执行。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占用水域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占用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三)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四)影响公共利益或者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明材料。第十九条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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