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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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1997年6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管理,保障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是指由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作为统一本行政区域内量值的依
2、据、在社会范围内具有计量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器具。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建立、保持、使用和废除。第四条(主管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计量本市各区计量行政部门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规划的制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统一制定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建立)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符合本市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规划的要求。属于基本的、通用
3、的、为各行业服务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设置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内;属于专业性较强、仅为个别行业所需要或者工作条件要求特殊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组织建立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同意,可以设置在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技术机构内。第七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考核)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计量检定和校准服务。区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持考核,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建立的各项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由国家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其他等级的,由组织建立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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