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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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1、场所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并应当根据实际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监督公示牌,注明名称、地址、面积、经营性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监督主责单位及场所消防安全承诺和举报电话。3、应当建立健全每日防火巡查和每月防火检查制度,完善消防安全档案;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4、应当按要求配备各类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整好用。5、不应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不应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不应使用电热炉、电加热器、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
2、大功率电热器具。6、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保证所有人员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1、对存在经营、仓储、住宿“三合一”或“多合一”的,限期搬出住宿人员,搬出确有困难的,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为常闭乙级防火门。商业店铺留宿人员不得超过2人。2、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
3、,并直通出口。3、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4、电气线路的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的负荷要求,不应私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可燃材料,并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吊顶为可燃材料或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均应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5、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使用卤鸨灯和额定功率超过IOOW白炽灯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卤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超过60W的白炽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体上。6、装饰装修材料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禁止使用聚氨酯类以及在燃烧后产生大量有毒烟气的材料。7、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等处应按相关规范要求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8、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不得遮挡、封堵消防设施,不得改变防火分区和占用疏散通道,不得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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