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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司法考试宪法必背知识汇总一、宪法的基本理论1 .宪法的基本特征根本法、保障书、民主实施法律化。2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政的要素与特征;宪法与宪政的联系与区别。3 .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1988年(2;1993年(6;1999年(9;2004年(14。二、国家的基本制度4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与宪法修改;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5 .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6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及其典型国家(二元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半总统半议会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内
2、容、性质。7 .我国的选举制度(结合2010年选举法的第五次修正选举制度的四大基本原则(重点是选举权的普遍性、平等性原则;选举的组织机构(直选、间选;选举的程序(直接选举:选区划分、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投票与委托投票、当选、罢免;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的提出、辞职与罢免;港澳台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8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形成的原因;行政区域划分(行政区域的现状、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9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自治机关(人大、政府;自治权的范围(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的制定与批准;变通执行上级机关决议、决定等的程序。10 .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范围;中央与特区
3、的关系(重点是中央对特区享有的权力;特区的政治体制(特首的产生与任免;立法机关的权力、司法机关的体制与重要职务的任免;特区的法律制度。三、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11 .平等权平等权的基本内容;我国宪法保护的特定主体。12 .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与结社自由。13 .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14 .社会经济权利劳动权和休息权的主体;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四、国家结构15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的组成、任期、职权(特别是人事权和重大问题决定权、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享有提案权的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任期、职权(特别是人事权和重大问题决定权,注意与全
4、国人大相区别、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委员长会议的组成、享有提案权的主体;全国人大各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类型、产生、职权;调查委员会的产生与职权;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言论表决免责权、质询权、人身受特别保护权。16 .国家主席国家主席的性质、地位、任职;国家主席的职权(重点是任免权;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继任、补选、暂时代理。17 .国务院国务院的性质、组成与任期;总理负责制的含义与体现;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成;国务院的职权(特别是决定权;审计机关的职权与领导体制。18 .中央军委中央军委的组成、任期(无连续任职的限制;领导体制(主席负责制;主席个人对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但不报告工作。19 .地方各级
5、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的组成、职权(重点是选举和罢免权、监督权、地方性法规制定权、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法律案的提案主体、选罢权的行驶程序;人大常委会的组成、职权(重点是选举和罢免权、监督权,注意与同级人大的区别、会议制度(主任会议的组成、提案权的主体。20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的组成(注意秘书长的设置;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和变更的程序;派出机关的设置。21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治组织与基层人大、政府之间的关系;村民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的设置、组成;村民会议与居民会议的组成与权力。五、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22 .宪法的解释解释的机关(立法、司法、专门;解释的方法与程序。23.宪法实施的保障保障的体制(
6、立法、司法、专门;保障的基本方式(事先审查/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宪法控诉;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政治、法律、制度、群众。2013年司考宪法知识点速记短句1、宪法由专门机关保障实施开始于1799年法国宪法;2、1830年法国宪法是协定宪法;3、我国1982年宪法由序言+正文组成;4、我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保障宪法实施,但不是专门机关;5、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立,撤销,合并由总理提交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决定;6、国务院组成部门以外机构设立撤销合并由国务院决定;7、国务院各部门可以自行决定本部门的处级部门变动;8、向全国人大提法律案:主席团,常委会,一府两院,军委,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代
7、表联合;9、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法律案:委员长会议,一府两院,军委,各专门委员会,10名以上委员联合;10、省级,设区市,自治州由常委会主持选举,其他由选举委员会主持;11、选举委员会均受县一级常委会领导;12、省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设区市,自治州,县代表名额由省级常委会确定,报上级备案;乡名额由县常委会确定,报上级备案;13、选民名单20日以前公布,公布起5日内申诉,3日内决定;不服选举日前5日起诉;14、各政党,人民团体,10人以上选民代表联名可以推荐候选人;15、市区县选举委员会人员由本级常委会任命;乡镇由市区县常委会任命;16、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宪法修改案;1
8、7、三个以上代表团或十分之一代表可提罢免案;18、地方县级以上主席团,常委会,十分之一代表联名可以提罢免案;19、乡镇主席团或五分之一代表联名可对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20、一个代表团或30以上代表联名0人以上委员可质询国务院和各部委;21、全国人大决定省启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的建置;22、国务院决定自治州县,县,市的建置和划分;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划分;23、省,直辖市政府决定民族乡,乡,镇的建置和划分;24、省启治区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25、县启治县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26、市辖区,不设区市经上级政府批准,可
9、以设立办事处;27、所有法规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28、所有规章均向国务院备案;29、省级常委会接受地方政府规章和较大市规章备案;30、省级政府接受较大市规章备案;31、政府正副职位由本级人大选举;32、地方人大选举本级两院正职,但是选举和罢免本级检察院检察长需要经过上一级常委会批准;33、五分之一代表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人大会议;34、暂停代表职务:被羁押,受刑但是未剥夺政治权利;35、乡镇人大开会时选举主席团;36、乡镇人大由主席团主持,并负责召集下一次人大会议;37、县级以上人大由本级常委会召集;38、县级以上人大第一次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委会主持;39、县级以上人大第一次以后预备会议
10、由本级常委会主持;40、县级以上人大正式会议由主席团主持;41、全国人大选举中总理可以提名副总理;42、地方人大政府正职无权提名副职;43、各级人大有权改变和撤销他的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44、各级常委会只有撤销权没有改变权;45、各级政府有权撤销和改变他的下一级政府的规章;46、国务院有权撤销和改变所有规章;4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撤销;48、国务院无权撤销地方法规;49、国务院应当在每年6月将上一年决算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50、县级以上政府应在每年6-9月将上一年决算提请本级常委会审查批准;51、国务院和县级以上政府应在6-9月向本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
1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2013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必背法律职业:所从事的是为了法的实现的职业,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教育、法律培训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律人作为法律职业者,应当用一种专门职业的方式,来理解法律的特点并用职业的方式运用法律。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的现象,指能够凭借直观和经验的方式认识法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全过程。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
12、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与社会作用(具有维护有利于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可归纳为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个方面。法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和局限性。既然反对法律虚无主义,也反对法律万能论。法的价值:在法律规范体系中为人所重视的属性和作用。法的价值判断:某一特定的主体对某一特定客体的价值进行分析与评判。法的事实判断:对客观存在的法律规则、原则、制度等进行的分析和评判。两者区别:判断的取向不同(由于主观意识不同而不同;基本相同的结论;判断难度不
13、同(主观性较强;注重客观性;判断方法不同C主重法律的理想状态;强调法律的现实状况;判断的结果检验不同(长时间考验才能鉴别或判断结论的真伪;相反。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拓宽法学的评价角度和研究范围;平衡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秩序正义C去的价值冲突。法律规则-是指法律中关于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定,或者说是对某种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规定。法律规则的结构一般指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假定、处理、法律后果。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也不是每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达一个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
14、教育网1、按法律规则为主体规定行为模式的不同方式: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2、按是否允许主体进行自主调整,即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行设定权利义务:强行性、任意性规则。3、按法律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分:确定性规则、相对确定性规则。4、按法律规则所调整的关系是否发生于该规则产生之前分:确认性(调整性、构成性规则。法律原则-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的种类:1 .基本原则体现法的总体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则,内容比具体原则更抽象、更稳定,通常可以适用于整个法律体系。具体原则-是基本原则在不同领域或法律调整过程不同阶段的具体化,具体
15、原则的适用必须以基本原则为指导,而基本原则的要求也只有通过大量的具体原则才能在不同领域中获取体现。2.从原则的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角度分:公理性原则-从一定形态的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成员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准则的公理。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一定目标而做出并被确认为法律准则的政治决策。法律概念-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同为法律规范,但在内容、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有区别。1、内容上,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中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原则不仅着眼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个别性。2、在适用范围上,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具有宏观指导性,其适用更广。3、在适用方式上,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原则的适用不是,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且不同强度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中。4、在作用上,规则具有比原则强度在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作出裁决;原则也是法律制度、规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法的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