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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湾区水库山塘降等与报废及综合利用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龙湾区水库山塘安全管理,规范水库山塘降等 与报废工作,保障水库山塘工程安全运行,根据水利部水库降等与 报废标准(SL605-2013) 水利部水库降等与报废评估导则(SL/T791-2019),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 浙江省山塘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制度,结合龙湾区水库山塘现 状运行管理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一)龙湾区总容积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二)龙湾区毗邻坡地修建、坝高5米及以上且具有泄洪建筑物和输 水建筑物、总容积不足10万立方米的已建山塘。第三条 本办法水库山塘定
2、义(一)库容在100万13 1000万m3的为小(1)型水库。(二)库容在10万m3100万m3的为小(2)型水库。(三)高坝山塘指坝高15m以上的山塘。(Fl)屋顶山塘指失事后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房屋倒塌的山塘。一般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集雨面积O. Ikm2以上、坝高5m以上且不足15m、 下游地面坡度2。(坡比3.49/100)以上,且500m以内有村庄、学校、 工业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五)普通山塘指坝高5m以上且不足15m的非屋顶山塘。第四条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定义(一)水库降等是指水库山塘因库容减小、功能萎缩、工程安全等原 因,根据水库山塘工程等别划分标准,将水库山塘工程等别降低进行 运行
3、和管理的处置措施。(二)水库山塘报废是指水库山塘因库容或功能基本丧失等原因,废 除水库山塘功能,拆除或部分拆除主要水工建筑物的处置措施。第五条综合利用,针对降等或报废后水库山塘进行综合评估,对其 资源进行合理分析、优化利用,更好发挥水库山塘的综合效益。第六条 水库山塘降等与报废影响有关各方(一)水行政主管部门特指龙湾区农业农村局。(二)水库山塘工程主管部门特指水库山塘属地街道办事处。(三)水库山塘产权单位特指水库山塘产权归属单位。(四)产权单位不明确的水库山塘以运行管理单位履行产权单位职 责。(五)水库山塘运行管理单位特指水库山塘产权单位或经营租赁单 位。第七条 龙湾区水库山塘降等与报废除符合
4、本办法规定以外,应符合 上级现行规定。第二章降等与报废条件第八条龙湾区水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予以降等(-)因库区淤积严重,现有总库容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的;或其 他工程建设分割集水面积,致使来水量减少的;或因防洪或抗震等安 全需要,通过拓挖溢洪道等措施降低水库运行水位,现状总库容达不 到原设计工程规模,而又无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恢复的。(二)因规划、设计、建设、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生态环境功 能需要等原因,原设计的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等功能需求降低或 被其他工程部分替代的;现状实际功能指标达不到水库山塘原设计工 程规模等别,而又无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恢复。(三)当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运行中
5、出现险情的;或因洪水、地震自 然灾害等原因,工程局部破坏或出现险情的;或经复核鉴定为病险水 库山塘,降等后可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并可继续发挥相应效益的。(四)当管理严重缺失、工程老化失修,不能安全运行的;或无防汛 交通道路与通信等设施,出现险情后,难以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抢险, 但又是生产、生活确实需要的。(五)因其他特殊原因经论证后需要降等的。第九条 龙湾区水库山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予以报废(一)库区淤积严重,有效库容基本消失,无原有基本功能需求的。(二)集水面积基本丧失且又难以恢复的。(三)库区渗漏严重,功能基本丧失,加固处理技术上不可行或经济 上不合理的。(四)防洪、灌溉、供水、发电、养
6、殖及旅游等效益基本丧失或被其 它工程替代。(五)当工程存在严重险情或安全隐患,而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 或技术上不可行的;缺乏资金难以限期进行除险加固,降等仍不能保 证工程安全的。(六)当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运行中出现严重险情;或因洪水、地震 自然灾害等原因,工程遭到严重破坏;或经复核鉴定为病险水库山塘, 恢复工程原等别经济上不合理或技术上不可行,无恢复利用价值,且 降等仍不能保证工程安全的。(七)当工程老化失修严重,且无防汛交通道路与通信等设施,出现 险情后,无法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抢险,溃坝后果严重、利用价值低的。(八)因其他特殊原因经论证后需要报废的。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条水库山塘产权单位委托具
7、有相关资质单位或相关经验丰富专 家成立专家组,对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开展现状调查、分析论证、综 合评估,提出水库山塘维持、降等或报废的评估结论,确定合适的水 库山塘处置方案,形成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论证报告。第十一条 水库山塘工程主管部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库由塘降 等或报废请示;永强供电公司代管的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申请应征得 当地街道办事处同意,附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论证报告。第十二条 水行主管部门收到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的请示,30天内应 当组织发改、财政、资规、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对水库 山塘降等或报废论证报告(含水库山塘处置方案)进行审查,形成书 面审查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查
8、意见对修改完善后的水库山塘 降等或报废论证报告公示7天,公示期无异议30天内予以批复。第十三条 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处置方案评审通过后,水库山塘产权 单位按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建设。第十四条水库山塘产权单位根据批复的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实施方 案开展完工验收,邀请相关单位及专家组成验收组,针对完工验收问 题提出书面意见,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验收成果报水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第十五条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竣工验收工作应在工程全部完成,并 满足安全运行1年进行。不能按期竣工验收的,经验收主持单位同意, 可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不应超过6个月。第十六条水行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验收委员会由地方人民政府 和有关
9、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组成,项目 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 加。针对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工作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工程质量、 工程投资和以往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处理完成,形成验收鉴定书。 第十七条 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完成验收后,及时向运行管理单位移 交工程技术档案。水库山塘降等后重新确定工程责任主体、管理机构、 管理措施、管理范围,制定相应的工程管理、控制运行和防汛方案等 系列规章制度,开展后续运行管理工作。水库山塘报废处置完成后, 按处置后的功能决定是否明确产权及其管理单位,确定相应的行政主 管部门。第十八条水库山塘产权单位应携带降等或
10、报废水库山塘主要资料和 申请书,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申报登记。第十九条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注册登记材料包括如下内容(一)降等或报废申请书。(-)降等或报废论证报告。(三)降等或报废验收鉴定书。(四)报废降等后水库山塘运行方案。(五)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六)其它有关材料。第二十条 注册登记受理机构收到变更或注销申请核实无误后及时向 水库山塘管产权单位发放注册登记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 及时上报省级水库山塘信息管理系统或其他管理部门。第四章工作内容第二十一条 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应开展现状调查,现状调查应委托 相应资质单位或相关经验丰富专家成立专家组开展工作,确定合适
11、的 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内容和具体指标等。第二十二条 调查范围应包括工程管理、保护范围与工程影响范围; 调查对象应包括集水面积、库区、工程设施、管理机构、工程影响对 象和受益对象;现状调查内容和具体指标应能反映评估水库山塘的基 本特征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应包括工程基本情况、运行管理情况、安 全与风险状况、功能与效益、经济与社会和生态环境影响等。第二十三条通过现状调查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掌握工程基本情况开展 分析论证,分析论证应开展以下工作(-)分析是否符合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适用条件。开展影响识别, 筛选出可能影响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决策的主要因素,识别潜在风 险,明确后续评估重点和应补充开展的调查
12、、测验等工作,应通过与 水库山塘主管部门和利害相关方座谈交流,初步确定水库山塘降等或 报废后拟达到的标准或状态。(二)通过影响预测与评估,进一步分析现状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的 适用条件,并预测和评估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后可能带来的影响。影 响预测与评估内容应包括库容与功能指标、控制运用条件、工程安全 情况、经济与社会影响、环境影响等。(三)对水库山塘维持、降等或报废不同方案进行经济和技术两方面 评估。第二十四条综合评估应在现场调查和初步分析基础上,根据影响预 测与评估、对策措施与管理、费用与效益估算等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和 决策,提出水库山塘维持、降等或报废的评估结论。综合评估应考虑 关键指标,明确水
13、库山塘降等或报废处置方案及实施建议。第五章综合利用第二十五条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后,防洪、灌溉、供水等功能降低 或全部丧失,下游河道洪灾风险增大的,可采取拓浚河道或加高加固 河道堤防措施解决;导致灌溉、供水功能受影响的,可修建替代工程、 跨区域引水和调水等措施予以补偿;影响周边地区的道路、桥梁等基 础设施的,需进行替代工程建设。第二十六条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后可恢复或部分恢复河流的连通 性,改善河流生态环境;库区原淹没土地可改建为耕地、生态林、景 观地等,增加土地价值,提升库区和坝区环境,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第二十七条 对降等或报废后水库山塘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库区淤积 的泥沙和拆除坝体材料,无污染情
14、况下可加以利用,作为建筑材料、 耕作用土、回填场地等用途;库区水域可通过租赁、承包或使用权流 转等开展旅游、养殖等经营活动。第二十八条水库降等或报废后需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山塘报废 后不必要求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但山塘报废后转为建设用地的除 外。第六章资金筹措使用第二十九条水库山塘降等与报废资金来源可由财政、产权所属单位、 水行政主管部门筹措。第三十条 龙湾区财政部门加强山塘降等与报废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 监督;龙湾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山塘降等与报废专项资金使 用的监督检查;项目实施主体单位是资金使用的第一管理人,负责资 金的依法依规使用管理。第三十一条 水库山塘降等与报废经费必须纳入
15、水库山塘产权单位财 务部门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实行专账核算,规范资金 支付程序和手续,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弄虚作假,虚列 支出。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龙湾区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分别负责做好水库山 塘降等或报废的监督和协调工作。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安全事故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龙湾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 .水库山塘降等/报废工作流程图2 .水库山塘降等/报废报告目录3 .水库山塘降等/报废请示的格式4 .水库山塘降等/报废审批申请表格式5 .水库山塘降等/报废公示格式6 .水库山塘降等/报废批复格式水库山塘降等/报废工作流程图水库山塘降等/报废报告目录1概述1.1 编制目的与依据1.2 采用的评价标准1.3 评估内容与要求2现状调查与初步分析2.1 工程基本情况2.2 运行管理情况2.3 安全与风险状况2.4 功能与效益2.5 经济影响2.6 社会影响2.7 环境现状2.8 初步分析3影响预测与评估3.1 库容与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