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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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耕地保护,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是指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的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包括耕地开垦费征缴使用、补充耕地项目实施、补充耕地指标管理、耕地占补平衡落实
2、等。第四条补充耕地是用地单位的法定义务。城市批次用地,补充耕地的义务人为县级人民政府;村庄、集镇批次用地,补充耕地的义务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选址项目用地,补充耕地的义务人为建设单位;用地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缴纳耕地开垦费后,收取耕地开垦费的政府为补充耕地义务人。第五条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要按照“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占黑土补黑土”的原则,落实占补平衡。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是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统筹实施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各级自
3、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监督、检查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第二章耕地开垦费征缴使用第七条耕地开垦费由占用耕地所在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项用于与开发整治补充耕地的组织、实施、管理等相关专项业务支出。第八条耕地开垦费全额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支出的审批和拨付,并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九条耕地开垦费依据省规定的标准征收,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水田)的2倍执行。第十条耕地开垦费征收单位应当将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依据、主体、标准、程序和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耕地开
4、垦费,不得自行改变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国家或省政府有开垦费征收减免优惠政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落实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第三章补充耕地项目实施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省级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成果和年度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情况等,编制年度补充耕地计划,组织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加强指标储备。第十三条鼓励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投资或参与补充耕地项目建设,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区
5、实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社会资本参与实施的具体办法。第十四条补充耕地实行项目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实施的能够产生新增耕地和对原有耕地提质改造的项目。项目按照立项权限和程序,经市县人民政府或有权批准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依据部门规定组织实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的项目,应在立项后3个月内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备案,实行立项、实施、验收全程备案监管。笫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前的选址踏勘、论证审查等工作。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线、各类自然保护区、中度或重度污染区、
6、国有重点林区、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区、允许建设区(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除外)、严重沙化地区、25度以上坡地区及其他禁止开发的区域。不得违背当地农业生产、水土资源客观条件和农民意愿强行将旱地改造为水田。第十六条补充耕地项目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制度规则要求,履行法定程序,确定具备承担任务法定条件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等单位。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项目施工和建设质量的监管,严格执行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有关技术标准,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招投标、施工、监理和财务管理等档案资料,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不得将施工监理、面积测量和质量评价等工作交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确保补充耕地项目工
7、程质量。第十八条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完成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核定新增耕地数量、评定质量等别,达到要求的,按照“谁立项、谁验收”的原则,由申请和批准立项的政府或主管部门开展初验和终验,对项目的合法合规性、真实准确性、工程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查验收。笫十九条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和提质改造耕地,应及时在国土变更调查中变更地类,确保新增耕地“地、数、图”一致后,在全国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备案入库。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项目信息填报,录入坐标及影像视频资料,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对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复
8、核,对信息的有效性负责。第二十条经验收合格后的补充耕地项目,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新增耕地及附属配套设施移交当地乡镇政府使用,签订后期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资金和责任,确保工程设施完好,新增耕地可长期稳定利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不得摞荒、改变用途、擅自“水改旱”等。管护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成本,应满足项目建成后3年的项目管护使用。第二十一条省、市、县三级要对新入库的补充耕地项目进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补充耕地指标管理第二十二条补充耕地指标地类来源主要包括其他草地、盐碱地、沙地、裸土地等适宜垦造的未利用地;工矿废弃地、农村宅基地等建设用地;坑塘水面、沟渠、农村道路等农用地;经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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