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增产扩能”“奖励争先晋位”政策实施细则(修订)(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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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增产扩能”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增产扩能政 策措施兑现工作,明确政策支持对象、申报条件和兑现路 径等,发挥政策的支持促进作用,推动农产品精深加工高 质量发展,根据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 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3) 4号),制定本实 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企业投资建设农产品精深加 工项目增产扩能奖励政策的兑现。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及项 目,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是 我省范围内以玉米、大豆、水稻、乳、肉、食用菌、森林 食品、中药材、冷水鱼
2、等为原料,符合农产品精深加工 产品指导目录的项目。第四条 支持对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依 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农产品精深加工的规模 以上制造业企业。第五条支持条件。申报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2022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并符合农产品 精深加工产品指导目录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领域的增产扩 能项目,项目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建等费用)5000万元(大豆精深加工项目2000万元)以上,完成投资 正式投产运营并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的企业。(二)在我省登记注册,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且 严格依法履行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上制造业企业。(三)项目投资建设企业不属于失信
3、被执行人,且未被列 为经营异常名录。(四)项目投资建设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 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无违法违规记录。(五)项目投资额、建设期、建设内容等均已纳入规模 以上工业统计范围并可查询。(六)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章奖励标准第六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 (不含土建等费用)5000万元(大豆精深加工项目2000万 元)以上,完成投资正式投产运营并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 范围的企业,省级按照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建等 费用)给予10%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第三章兑现程序第七条 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项目“增产扩能”政策兑现 按以下程序进行
4、:(一)组织申报。由省工信厅联合省财政厅公开发布农 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增产扩能环节的申报通知及指南,启动申 报工作,明确具体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二)属地推荐。各市(地)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 门根据增产扩能政策条件对本地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推荐, 要对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实施主体严格把关,在政策申报前 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公示系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营 异常名录和安全生产黑名单、出现涉税、经营异常、产品质 量安全方面等问题的企业,情节严重的,予以排除。指导推 荐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 要求,形成正式推荐文件并附申报项目材料,联合呈报省工 信厅、省财政厅。(三)项目认定
5、预评审。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 业务专家组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依据标准组织开展项 目预评审工作。第三方机构重点评审该项目生产性固定资 产投资(不含土建等费用)费用金额、是否属于农产品精 深加工项目、产品是否属于精深加工产品目录,第三方机 构出具评审报告,并提出拟支持企业名单和补助额度。征 求厅内各处室意见,对项目进行复核。(四)项目审核。省工信厅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完整性 审核,会同省财政厅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等方式进行财务审 核,根据省诚促会提供的方式查询申报项目建设单位信用情 况,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拟支持企业名单和资金额度意见。(五)公开公示。拟支持名单在省工信厅网站向社会公 示,公示期为5
6、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六)审定报批。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 审核过程和结果。审议通过后,对完成投资正式投产运营并 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的企业,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 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七)资金拨付。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下达补助 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 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补 助资金。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 挪用奖励资金。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 对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指标等行为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 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并将
7、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追究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第九条申报单位、省(市)级工信部门、财政部门等 应分别履行以下相应职责:(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 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二)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对申报 单位承担的项目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 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三)参与评审的第三方机构等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市(地)工信部门按照省级主管部门要求,负责 政策兑现等相关工作;市(地)、县(区)财政部门负责会同 同级工信部门做好政策资金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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