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docx(2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2005年3月教育部签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管理。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学生应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
2、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
3、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
4、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两周无故未报到注册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或注册资格。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
5、消入学资格。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二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十三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一)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评定;(二)考查课、课程设计、单独考核成绩的实
6、验课,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三)实践性教学环节(见习、实习)采用四级分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评定,军训考查成绩评定采用两级分制(通过、不通过)评定。学业成绩考核形式应在课前由任课教师向学生说明,考试、考查结果是确定学生升、留、降级的依据。第十四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军训未通过的学生需同下一届新生补军训(时间由学生处统一安排)。第十五条期末考试学生因疾病、特殊事故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事先向本系申请并持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或特殊事故说明,经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予以缓考。缓考审批要严格,一般情况不得缓考。缓考同学的期末
7、考试于下学期初与补考的同学一同考试,缓考不及格者无正常补考。期末考试无故缺考者成绩按O分计,且不允许参加下学期初正常补考,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十六条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课程教学时数1/3以上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核,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第十七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学习、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否则按旷课论。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由本校考核后予以承认。第十九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
8、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三节升级、留级、降级与跳级第二十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或补考后只有一门课程不及格,准予升级。第二十一条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学校进行考核后,经批准允许跳级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二十二条以下情况作留、降级处理;(一)学年考核除体育课(体育专业除外)、军训以外课程(含考试课、考查课、单独考核成绩的实验课、见习、实习)不及格者、考试课程多门不及格者或经补考仍未达到及格科数的,
9、按考务工作办法规定,作留、降级处理(具体内容详见教学管理规定);(二)上述情况发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作降级处理,跟下一年级第二学期上课。发生在第二学期,作留、降级处理;(三)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降级门数者,准许参加补考,仍跟原班学习,补考后仍不及格,可在第二学期再补考一次(仅限第一学期课程),待所有课程考核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其升、留级。第二十三条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二)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进行单独考核的均按一门课程计算;(三)体育课(体育专业除外)、军训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10、。第四节转专业第二十四条学生原则上应在本校就读专业完成学业,特殊情况下,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学校根据学生个性特点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二十五条转专业的基本原则(一)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二)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三)遵循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原则;(四)遵循确保整体人才培养质量、转入专业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匹配的原则;(五)遵循择优满足学生转专业要求的原则。第二十六条转专业的基本要求(一)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经学生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学校适当调整其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11、(二)学生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表现突出,或有特殊才能及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者,按照鹤岗师专学生管理规定申请转专业;(三)学生由于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或因留级、降级、休学期满复学及入伍转业复员以后原专业发生变化者,按照鹤岗师专学生管理规定申请转专业;(四)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高职班(三校生)、高职单招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五)艺术类、体育类学生不得跨科类转入其他专业;(六)文科、理科等不同专业科类之间原则上不能转专业;(七)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进行一次专业调整;(八)学生转专业的时限为第二学期至第三学期;(
12、九)转专业的具体工作由鹤岗师专学生处负责,学生录取通知书与录取数据不一致的,一律以录取数据为准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十)鹤岗师专学生处要按照“严格、规范、准确、及时”的要求,做好专业调整后的备案审核及电子注册工作。第二十七条转专业的程序(一)学生本人按照鹤岗师专学生管理规定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二)学生转专业由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审批,由鹤岗师专学生处以学校文件形式报省教育厅,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三)省教育厅对学校报送的转专业相关材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经确认准予转专业的,按照要求进行学籍异动处理,不符合
13、规定的将不予电子注册。(四)学生转专业手续在第一学期末或第二学期初两周内进行。第二十八条转专业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学生本人签字的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学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需要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第五节转学第二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三十条转学的基本原则(一)遵循理由充分、证据充实、以人为本、保障学习的原则;(二)遵循严格控制、从严管理、审慎处理、集中受理的原则;(三)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十一条转学的基本要求:属下列情形之一者,
14、不予转学:(-)未在我校报到入学、注册以及未取得电子学籍者;(-)在我校学习未满一学期者;(三)在我校就读已经第三学期以后的;(四)不同学历层次之间者;(五)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高职班(三校生)、高职单招等;(六)处于休学期间者;(七)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A)应予退学者;(二)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五)未请假离校连续旷课两周,学期累计八十学时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15、(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七)本人申请退学的。第四十五条学生退学,一般由本人提出退学申请或由学校做出退学处分决定。退学手续包括学生退学申请、相关部门或学生所在系的书面报告,经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并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退学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复学。第四十六条退学学生学习不满一年以上者,若本人要求可由学校出具学历证明;学习期限一年以上者,由学校发给本人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学生不出具学历证明,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第四十七条退学的学生,必须在被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自动离校,由系办公室负责督促学生离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校,否则出现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和家长负责。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四十八条学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户口所在地落户,因病退学者应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带回,否则出现意外由学生家长或抚养人负责,与学校无关。(二)申请退学的学生学费按下列原则退还:新学年已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尚未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按年收费标准的95%退费;已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30天以内者(含30天)按年收费标准的90%退费,超过30天的不予退费。退费时间以申请退学时间为准。第七节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四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