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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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2005年3月教育部签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管理。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学生应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
2、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
3、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
4、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两周无故未报到注册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或注册资格。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
5、消入学资格。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二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十三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一)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评定;(二)考查课、课程设计、单独考核成绩的实
6、验课,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三)实践性教学环节(见习、实习)采用四级分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评定,军训考查成绩评定采用两级分制(通过、不通过)评定。学业成绩考核形式应在课前由任课教师向学生说明,考试、考查结果是确定学生升、留、降级的依据。第十四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军训未通过的学生需同下一届新生补军训(时间由学生处统一安排)。第十五条期末考试学生因疾病、特殊事故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事先向本系申请并持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或特殊事故说明,经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予以缓考。缓考审批要严格,一般情况不得缓考。缓考同学的期末
7、考试于下学期初与补考的同学一同考试,缓考不及格者无正常补考。期末考试无故缺考者成绩按O分计,且不允许参加下学期初正常补考,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十六条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课程教学时数1/3以上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核,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第十七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学习、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否则按旷课论。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由本校考核后予以承认。第十九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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