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与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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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胴爵陵的指导性与案硼骋制m粽展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以来,法院案例指导制度已经正式运行有十年的时间。回顾来看,业界对 指导性案例所涉及的问题在理论和认识上已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显示了人们对以指导性案例为线索的法律适用活动的 不断思考,促发了对具有特定身份的生效裁判案例及其作用的持续聚焦。然而,这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普通判决所可能 具有的指导价值或意义,使得既有司法秩序内案例指导的自发性作用未能彰显。实际上,司法判决的指导作用是一种普 遍存在的法律现象,其对案例制度的构建具有自在的、原生的促进功能,正视一般判决的指引或叁考价值可以藉以更好 地阐释和改进案例指导的制度化安排。因此,有意地
2、关注并探讨一般判决案例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无疑具有可期的 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尝试从普遍原理上对司法判决的指导性问题进行研究,并使用非指导性案例的慨念指称不具有指导性案例身 份的一般生效判决,且在主题上有别于案例指导制度下指导性案例的专门参照适用。(1)从话语色彩上看,“非指导性 案例本身带有否定的性质,作为基本概念或许并不理想,也可以用“普通案例”等代替。尽管如此,本文的讨论有意与“指 导性案例相对应,故倾向于坚持使用该指称。以下要讨论的核心问题是,非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裁判的“指导性”如何 可能,或者说其在何种向度或意义上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性?本文将采用综合分析的方法,首先界定非指导性案
3、例的指 导性”之要义,考察这种指导效用的价值正当性与制度基础,然后趋于“同案同判”的法理对既定判决指导作用的实现机制 予以阐明,接下来论述依照非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法律方法及其逻辑条件,最后立足相关的比较,就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 完善与发展作出规划性思考。一、对非指导性案例之“指导性”的界定在案例指导制度下,一般生效判决被选拔为指导性案例之后具有对类似案件裁判的指导性。案例指导制度要求审 判中“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 51号)第7条要求,最 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这体现了对这些案例指导性含义的期求,赋
4、予 了它们对司法的规范约束力。在此方面,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意味着其对法律适用的权威性和普遍性,昭示了指导性案 例的重要性质。指导性案例的这种约束力与实施案例指导制度的目标密切相关,是从制度层面时裁判案例参照运用的专 门设定。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性至少包含两层意思,即发布机关在法律地位上的权威性和案例本身所体现出的在解释、丰 富与发展法律方面的学术、法理上的权威性,它们是指导性案例具有普遍性效力的基础。(3)参见张骐:试论指导 性案例的指导性看,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6期,第40页。就此,权威性和普遍约束力是理解指导性案例 之指导性的基本坐标。相较于指导性案例之指导性”内涵的规范创设,一般生效
5、判决作为法院针对一定纠纷事实裁断的司法成例,也自然 具有现实的模范或标本作用,从而使其指向类案处理的场合,催发对或判活动的指导性。“指导”的词义是“指示教导,在 案例指导的语境中,其含义则丰富地包括了“指引导向参照参考M示范启发依循”等内容,甚至还有“监督”和“管理” 的意蕴。不同于制度层面将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权威化和规范化的追求,非指导性案例固定了生效判决的自身价值和影 响/作用力,由此发展出的对司法活动的实际指导性在应用范围与程式上饱含了司法实践的自在机制。在这个层面,一 般生效判决就并非纯粹的法律适用结果,它们对类似案件的审判也发挥着不容忽视的指导效用。也可以说,除却指导性 案例在权威和
6、规范上的约束力性质,非指导性案例在分享司法案例的“指导性”作用方面也当仁不让,对司法裁判构成并 非可有可无的影响性因素。于一般意义上,法院作出的任何生效判决都形成裁判的实例,具有真实存在的事实属性,而案件裁判是一种反复 进行的类型化的认知和实践活动,作为这种活动结晶的司法判决不仅构成一个个真实的事例,而且还由于其类型化的性 质而必然与后来的裁判活动形成联系,先前判决出于人们的因循、模仿、跟从而为等原因,会自然形成对后续判决的事 实上的影响力。(4)参见张志铭:司法判例制度构建的法理基础,载清华法学2013年第6期,第9394页。 从实质上看,非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就缘自于司法裁判的固有功能与特
7、性,展现为在解决案件纠纷及其法律适用过程 中对同类案件处理的指示和引导效应。(5) See Lon L.Fuller, The Forms and Limits of Adjudication, 92 Harvard Law Review353, 357 (1978).非指导性案例依托生效判决的本来作用和功能,以对审判实践的现实影响力为主旨,必然对 类似案件的司法产生相应的指导价值。归结起来,至少可以从如下方面或维度对非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予以界定或刻画,藉此能够厘定出一般生效判决 (作为司法案例所具有的)对同类案件裁判的指导性质和作用。(一)效果上的事实影响力事实影响力的概念可被用以描述并
8、非应然或规范层面的对事物的改变或作用力量,比起指导性案例已然具有的规 范玲束力,非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就表现为一种事实上的影响力。一般来看,规范约束力属于正式制度上的效力范畴, 制度性权威会对司法裁判产生规范约束力,也就是说,作为一种应然约束力,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应当去适用法律渊源, 而这里的“应当又与“法律义务”的概念相联系,表现出法律上的强制性要求。(6)参见雷磊:指导性案例法源地位再 反思,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1期,第276页。依此,要求法院以应当参照的方式接受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意味 着其必然要产生与法律义务相关联的效果,它“明确地”给法官增加了一种对指导性案例的注意义务,并通过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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