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机制现状问题及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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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机制现状问题及建议设计良好的配电价格机制,能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配电网的投资和建设,能激励配电网运营主体提升服务质量、降低供电成本,创新业务模式,能进而推动能源革命。配电业务放开,是本轮电力体制改革的亮点之一。此项改革不仅有利于形成更多的售电主体,打破原电网企业统购统销的垄断局面,促进电力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即“放开两头”),也有利于形成一些独立的配电业务经营主体,和原电网企业的配电部门开展标尺竞争,有利于提升对原电网企业的有效监管(即“管住中间”)。配电价格机制,是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能顺利推进所需的关键制度设计之一。设计良好的配电价格机制,能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配电网的投资和建设,能激
2、励配电网运营主体提升服务质量、降低供电成本,创新业务模式,能进而推动能源革命。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机制的现状在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印发一年多后,2017年底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各省区制定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机制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导。在随后的两年多时间里,随着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的陆续落地,部分省区相继出台了当地的配电价格机制。然而,已出台的大部分配电价格机制基本上只是照搬了指导意见中的部分条款,回避了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普遍面临的实际困难,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缺乏实际指导意义;只有少数几个配电价格机制针对试点项目的实际困难
3、提出了一些应对措施: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机制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1、配电价格机制中缺少机制在各地已出台的配电价格机制中,除了广东省明确选择“准许收入法“之外,大部分省区直接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在电压等级之间的价差作为配电价格的上限,完全没有考虑配电价格的形成机制,也不管价差是否足够配电网企业收回合理成本(或者是否获得了超额利润)。其中部分省区还给这种做法冠以“最高限价法”的名称。实际上,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在电压等级间的价差,只是一个边界“约束”,缺少配电价格形成机制,根本不能算作一种定价方法。2、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之间的结算不畅当前,已正式运营的增量配电网和省级电网之间的主流结算方式是“综合结算
4、”方式,即把增量配电网看作一个大工业电力用户。这种方式被广泛质疑,有不少学者认为增量配电网不是用户,而是电网,和省级电网之间是平等的关系。部分增量配电网和省级电网之间采用“分类结算”方式,但各地出台的配电价格机制中缺少一些具体配套措施,诸多问题未能有效解决,如居民和农业用电没有价差、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缺少高电压等级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基本电费的收费基数超过大工业用电等。还有少数省区的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之间采用了趸售结算,由此也带来了一般工商业电价连续降低之后的购销价格倒挂等一系列问题。3、投资回收困难削弱了配电业务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各省区已出台的价格机制都限制了配电价格不能超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
5、的电压等级间差价。这是指导意见的要求,本身并没有问题。但将差价作为配电价格的上限需要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电压等级间的差价需要反映实际成本。然而,这个前提条件在当前大部分省区都不满足:由于电压等级间存在严重的交叉补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电压等级间差价普遍过低。指导意见预见到了这个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方案:“不同电压等级输配电价与实际成本差异过大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结构”。但这个解决方案基本上不具备可操作性,这两年内没有任何一个省区据此调整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结构。这个问题造成了绝大部分增量配电网无法回收投资和运营成本,从而直接影响了社会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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