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与李东强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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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与李东强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青民一终字第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同振。委托代理人宋海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东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丽。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戴志坚。上诉人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东强、孙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3李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2月 2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 员嵇焕飞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甘玉军担任本案主审,代理审判
2、员苏勇参加评议的 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 九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并于2014年3月24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 证据和事实核对。上诉人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同振、宋海涛,被 上诉人李东强、孙丽的委托代理人戴志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上诉人李东强、孙丽在一审中诉称,2009年9月12日,李东强、孙丽、青岛 德林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李东强、孙丽向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购 买李沧区枣山路329号枣山家园X号楼X单元XX户房屋,房屋总价款328925.52 元。合同签订后,李东强、孙丽积极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
3、根据合同约定,青岛德 林置业有限公司应予2010年9月30日将房屋交付给李东强、孙丽,但时至2011年 5月7日李东强、孙丽才领取到房屋钥匙。为维护李东强、孙丽的合法权益,请求法 院判令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支付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5月7日逾期交房 违约金14275.37元,本案诉讼费由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上诉人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在一审中未答辩。原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基本事实是:2009年8月13日,李东强、孙丽、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就李沧区枣山路329 号枣山家园X号楼X单元X层XX户房屋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涉案房屋建 筑面积暂测78.51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的
4、单价为4188元,购房款为 328925.52元。上述合同第十一条约定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定于2010年9月30 日前将涉案房屋交付给李东强、孙丽,除不可抗力外;第十二条约定青岛德林置业有 限公司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涉案房屋交付李东强、孙丽,应当向李 东强、孙丽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李东强、孙丽已支付房价款日万分之5计算,违约 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 过60天,李东强、孙丽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李东强、孙丽、青岛德林置业 有限公司在补充条款(二中四、关于交付入住的补充约定为:2、交付通知的送达:商 品房具备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后
5、,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须至少提前5天通过 报纸书面公告方式或书面告知方式(挂号信通知李东强、孙丽办理交付手续,李东 强、孙丽同意交房按此两种方式中任一方式通知即为送达。3、(2约定在青岛地 区(包括市内四区和各县市发生战争、暴乱、敌对(无论是否宣战、内战以及自然灾 害,如飓风、台风或火山爆发、水灾暴风雪及4.5级以上的地震、6级以上持续两天 的大风天气、每小时降水量55mm以上持续2天的大雨天气、遇非法阻挠干扰施工 或其他以外事件、政府行为等时,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合同外,青岛德林置业 有限公司可据实予以延期,李东强、孙丽不追究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违约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李东强、孙丽于
6、同年8月13日支付给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购房 款178925.52元,同年10月9日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IOOoOO元,加上合同 签订前李东强、孙丽于2009年7月7日支付给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的购房定金 50000元,李东强、孙丽已按合同约定向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付清了购房款 328925.52元。2011年5月5日,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在半岛都市报刊登枣山家园 交房通知,涉案房屋于2011年5月19日至23日进行交接。2011年5月7日,李东 强、孙丽、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交接。上述事实,有李东强、 孙丽向法庭提交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款收据、验房交接资料表以及
7、 李东强、孙丽的陈述笔录在案为证。另查明,2011年,枣山家园部分业主以本案同一事实及理由向原审法院起诉青岛 德林置业有限公司,要求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青岛德林置业 有限公司在上述案件中辩称,延期交房的主要原因是遭遇非法阻挠干扰施工、恶劣 天气等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因素,因此不同意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原审法院在上 述案件审理过程中综合考量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所造成的实际 损失等因素,对李东强、孙丽、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约定的违约金予以适当调整, 判决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L3倍向业主支付逾期交房违约 金(以业主已付房价款为基数。青岛德林置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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