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事项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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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事项指南行政执法事项名称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2、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 续的3、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注销登 记的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转移或封存、启 封手续的4、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执法事项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承办机构各管理处申请材料(1)身份证明:投诉职工的身份证、户口 簿或户籍证明。(2)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或职工养老 保险缴存信息清单、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存续 期间的材料,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等。 投诉职工与被投诉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 的,还应提供仲裁裁决书或调解
2、书;对仲裁不 服提起诉讼的,还应提供一审法院判决书或调 解书;提起上诉的,还应提供二审法院判决书 或调解书。(3)工资收入证明:工资凭条、工资卡(折)明细、工资发放清册、劳动部门或司法部门核 定的工资等工资收入证明材料。办理流程单位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职工可 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诉举报:(I)现场投诉:职工可携带有关证明材料 到单位所在辖区的管理处行政执法业务窗口进 行投诉举报;(2)电话投诉:发现单位存在未依法办理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违法情形的,职工可 拨打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客户服务热线12329进 行投诉举报;(3)网上投诉:发现单位存在未依法办理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违法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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