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化工区交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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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山区(化工区)交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单位:青山区综合交通事故专项应急委员会办公室青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2023年8月1. 1编制目的11. 2编制依据11.3 工作原则11.4 适用范围21.5 事故分级22组织指挥体系32. 1领导机构32. 2办事机构42.3 成员单位52.4 街道应急管理机构62.5 企业应急管理72. 6专家组72.7现场指挥机构83预防和预警103. 1预防机制103.2 信息监测与报告113.3 预警信息收集113. 4预警124应急响应154. 1信息报告154.2 先期处置164.3 分级响应174.4 指挥协调184.5 响应措施194.6
2、 应急结束214.7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225后期工作235. 1善后处置235.2 恢复与重建235.3 调查评估236应急保障246. 1队伍保障246.2 物资(装备)保障256.3 资金保障256.4 医疗卫生保障256.5 交通运输保障256.6 技术保障266.7 其他保障267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267. 1表彰奖励267.2责任追究268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8. 1预案演练268.2 预案评估与修订278.3 宣传与培训288.4 预案制定与实施289附件错误!未定义书签。9. 1区交通运输事故应急响应方式299.2 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成员通讯录309.3 青山区交通运输事故
3、内、外部应急机构、专家通讯录.319.4 青山区应急救援物资及设备设施一览表339.5 青山区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危运车辆协作单位清单399.6 青山区交通运输事故信息报告表40青山区交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切实加强青山区交通运输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交 通运输领域有关突发事件,建立统一、高效、规范的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指挥、 保障体系,进一步强化预防预警、新闻宣传和通信保障等工作,控制、减轻 或消除交通运输事故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有效发挥交通运输部门在应对突 发事件中的作用,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中
4、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武汉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武 汉市青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山区(化工区)突发事件应急委 员会关于调整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和专项应急指挥部员会(指挥部)组成 人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3 工作原则(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Q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始终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降低交通运输事故风险、 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Q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
5、领导下,建立健 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体制。加 强协调联动,坚持快速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尽快恢复运输秩序,避免发生次 生、衍生事件。(3)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源头防控,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 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以防为主、防救结合,不断提升交通运输系统防 灾减灾救灾的韧性和能力。(4)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升交通运输系 统综合治理能力,不断提升交通运输系统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规范化、 智能化、法治化水平。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青山区内交通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包括水路运输、道路 运输(含城市公交及客运出租、货运)、轨道交通运
6、营、港口码头等突发事 件应急处置。1.5 事故分级根据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交通运输事故分为特别重 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1) I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交通运输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 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高速公路、国省道 主要干线公路遭受严重破坏,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 车;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重要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 以上;轨道交通连续中断行车48小时以上。(2) 级(重大)事故,是指交通运输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 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7、直接 经济损失的;高速公路、国省道主要干线公路遭受严重破坏,造成通行中断, 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重要航 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轨道交通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3) 级(较大)事故,是指交通运输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 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 经济损失的;高速公路、国省道主要干线公路遭受严重破坏,造成通行中断, 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重要港口遭受损坏,长江干线重要航道断 航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轨道交通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 以内。(4) IV级(一般)事故,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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