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外会诊管理的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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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院外会诊管理的暂行规定为规范我院医师会诊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师外出 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我 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 公布如下:第一条院外会诊包括邀请外院专家到我院会诊及我 院医师外出会诊。第二条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 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医院批准会不得擅自外出会诊。外出会诊必须 以不得影响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我院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为 前提。第二条 在日常诊疗活动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等原 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医师应当
2、向 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填写会诊 申请单到医务科办理相关手续。由医务科与被邀请会诊医院及被邀请会诊医师联系,会 诊结束后统一结算相关会诊费用。第三条邀请我院医师外出会诊的医疗机构,应向我院 医务科出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 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 构公章。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 补办书面手续。医师接到外院会诊邀请后,必须经医务科同意,办理相 关登记手续,并将书面会诊邀请函留存医务科后方可外出会 诊。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疗机构,我院医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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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诊 管理 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