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资质与商品管理合规指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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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资质与商品管理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引导平台内经营者加强合规管理,规范网络准入与交易行为,维护网络交易市场公 平竞争秩序,保障平台内经营者、网络消费者和平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优化监管执法效 能,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 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 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令第4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基本概念)本指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销售商品或
2、者提 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本指引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 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 非法人组织。平台内经营者以网络交易平台为载体开展经营活动,与平台经营者为数字链接服务合 同关系,与消费者为买卖合同关系。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平台经营者、消 费者开展网络交易行为参照本指引。第四条(合规管理建设)平台内经营者可以参照本指引,确定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准入和经营合规管理工作 内容。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使监管职能,激励、引导平台内经营者开展合规经营。
3、其他政 府主体促进本地网络经济健康发展义务,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开展合规经营的便利条件。 平台经营者承担收集信息、上报信息、断开连接、下架商品等协助义务,开展平台内经营 者信用评级工作。第二章资质要求第五条(主体资质)平台内经营者开展需经营资质的经营活动的,应设立登记取得合法市场主体身份,如 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等。个人不得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市场准入条件)平台内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根据实际开展的经营活动。平台内经营 者在设定准入条件的行业或领域开展经营活动的,应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包括:(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
4、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 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如从事食品销售 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 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H)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 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 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如从 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5、取 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应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 可、经营许可、办理备案。(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或备案的其他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个人销售 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 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包括:(-)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二)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
6、缝纫、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 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三)个人从事无须取得许可的零星小额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的,同一经营者在同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其他经营活动。第七条(资质许可)平台内经营者开展需资质的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获得资质许可,按照资质许可情况 开展的经营活动。平台内经营者销售食品存在以下情形的,不需要资质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0(二)销售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 取得食品经营许
7、可。(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 可。(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销售食品不需要资质许可的情形。第八条(资质信息公示)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 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一)企业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额)等信息;(二)个体工商户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经营者姓 名、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8、、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出资总额等信息。(四)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正办理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况。依照本指引第五条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应如实 公示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第九条(资质更新)平台内经营者应至少6个月进行一次信息核验更新,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5 日内更新公示信息。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网络交易 平台经营者提交变更后的信息。平台经营者拟自行终止从事网络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网络 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时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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