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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华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23年7月修订)修订记录日期修改内容2021年1月22日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改部分内容2022年5月16日由于增设C类基金份额修改相关条款2023年7月10日调低本基金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三年七月第一部分前言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部分释义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部分基金备案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错误!未定
2、义书签。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
3、处理和适用的法律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部分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4、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5、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不以其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三、银华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
6、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六、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
7、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 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J,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 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 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 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七、本基金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8、到或超过50%的除 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八、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 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 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第二部分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
9、之银华乐享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银华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10、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11、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12、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 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
13、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3、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24、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机构25、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
14、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15、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36、T+n 0: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 B),n=l, 2, 3, 4, 5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39、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 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