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1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工作,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线上,承担铁路运输或者施工、维修、检测、试验等任务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大型养路机械、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驾驶人员(以下简称驾驶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家铁路局申请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经考试合格后取得资格许可,并获得相应类别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内地与香港过境作业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管理,以及外方进入我
2、国境内作业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管理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国家铁路局负责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管理工作。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负责本辖区内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监督检查工作。国家铁路局和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监管部门。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驾驶铁路机车车辆:(一)走私、贩卖或者吸食毒品的;(二)组织、领导或者参与恐怖主义活动的;(S)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疾病,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四)违章驾驶后未采取考核、教育、培训等措施的;(五)不具有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不含经批准在相应申请考试机型
3、上进行实际操作训练或者实际操作考试的人员,下同)。第五条驾驶资格分为机车系列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具体代码及对应的准驾机车车辆类型为:(一)机车系列:J1类准驾动车组和内燃、电力机车;J2类准驾动车组(不含动力集中型电力动车组)和内燃机车;J3类准驾动车组(不含动力集中型内燃动车组)和电力机车;J4类准驾动车组(不含动力分散型电力动车组)和内燃、电力机车;J5类准驾内燃机车(含内电混合动力新能源机车);J6类准驾电力机车(含电电混合动力新能源机车);J7类准驾动力分散型电力动车组(含电电混合动力新能源动车组);J8类准驾动力集中型内燃动车组;J9类准驾动力集中型电力动车组;J1o类准驾新能源机车
4、;JH类准驾新能源动车组;J12类准驾动力分散型内燃动车组。(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11类准驾大型养路机械和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12类准驾大型养路机械;13类准驾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14类准驾新能源大型养路机械;15类准驾新能源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第六条对不跨线至国铁营业线作业的城际及市域(郊)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驾驶人员的驾驶资格实施差异化分类分级管理,驾驶资格分为四类,分别涵盖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相对应的准驾机车车辆类型:1S1类:需从城际及市域(郊)铁路跨线至地铁等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作业的;2.S2类:仅在城际及市域(郊)铁路本线作业的;3 .Z1类:需出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
5、厂(矿)区但不过轨进入国铁营业线作业的;4 .Z2类:仅在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厂(矿)区内和段管线内作业的。国铁营业线驾驶人员的驾驶资格适用范围涵盖S1S2、Z1Z2类驾驶资格的作业区域,其中:S1类驾驶人员的驾驶资格适用范围涵盖S2类驾驶资格的作业区域;Z1类驾驶人员的驾驶资格适用范围涵盖Z2类驾驶资格的作业区域。第七条国家铁路局推进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通过系统实现驾驶资格申请、考试、证件管理、监督检查等功能。国家铁路局对驾驶人员实施驾驶资格年度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等级评定制度。第八条国家铁路局建立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信用信息记录库,对聘用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的企业(以下
6、简称企业)、驾驶资格考试涉及的单位以及人员违反驾驶资格申请、考试、证件管理、执业等相关规定的行为,纳入信用信息记录库并上报至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九条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驾驶人员管理制度。企业应当为驾驶资格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学习、培训条件。企业应当对驾驶人员进行岗前教育和培训,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未经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企业应当定期对驾驶人员组织培训和考核,制定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保存培训考核记录。考核不合格的驾驶人员应当及时调整工作岗位。企业应当对驾驶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国家对驾驶人员健康标准要求的,方
7、可允许上岗作业。企业应当对驾驶资格申请人和驾驶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科学合理制定执乘制度,保证驾驶人员身心健康,并根据驾驶人员的年龄、健康状况、技能水平等确定合理的执乘方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第十条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员违反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铁路机车车辆,不得将铁路机车车辆交由不具有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第二章申请第十二条申请驾驶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至45周岁,申请Z1类驾驶资格的年龄上限可延长至50周岁,申请Z2类驾驶资格的年
8、龄上限可延长至55周岁;(二)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对驾驶人员健康标准的要求,驾驶适应性测试合格,有良好的汉字读写能力并能够熟练运用普通话交流,申请Z2类驾驶资格的,对驾驶适应性测试不作要求;(S)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含高职,下同)或者铁路相关专业中专学历,申请Z1Z2类驾驶资格的,具有国家承认的高中(技校)或者中专及以上学历即可;但是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四)机车系列申请人应当连续机务乘务学习1年以上或者机务乘务学习行程6万公里以上,自轮运转车辆系列申请人应当连续自轮运转车辆乘务学习6个月以上;但是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五)不具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9、。申请JI1或者J9或者J8类驾驶资格的,应当连续动车组机务乘务学习1年以上且乘务学习行程6万公里以上。申请J7或者J12类驾驶资格的,应当具有国家承认的机车车辆或者机电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且连续动车组机务乘务学习行程20万公里,或者连续动车组机务乘务学习2年以上且乘务学习行程15万公里以上,或者连续担任动车组机械师职务2年以上且连续动车组机务乘务学习行程10万公里以上。申请S1S2类驾驶资格的,应当连续机务乘务学习1年以上或者机务乘务学习行程6万公里以上,或者连续地铁乘务学习2年以上;申请Z1Z2类驾驶资格的,应当连续机务乘务学习1年以上或者机务乘务学习行程3万公里以上。初次申请驾驶证只
10、能申请机车系列JI2、J1hJ10.J9、J8、J7、J6、J5中的一种,或者自轮运转车辆系列15、14、13、12中的一种。第十三条初次申请驾驶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申请表;(二)本人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三)具有资质的健康体检机构或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按要求出具的近1年内的体检合格报告;(四)本人学历相关材料。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完整、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申请时,按系统要求办理。第十五条增加本系列准驾机车车辆类型或者增加准驾系列称为增驾。申请增
11、驾时,每次可以申请某一系列的一种机车车辆类型。已具有JI2、J1hJ1O,J9、J8、J7、J6、J5类驾驶资格之一可以互为申请其中的一种。JI0、J9、J8、J6、J5类申请J7、J1KJ12类增驾资格时,应当不超过45周岁,具有所持有的驾驶资格2年以上且安全乘务10万公里以上;J10.J9、J8、J6、J5类互为申请增驾资格时,应当具有所持驾驶资格1年以上且安全乘务6万公里以上。12或者14类持证人申请13或者15类增驾资格时,应当具有12或者14类驾驶资格2年以上且安全乘务1万公里以上;13或者15类持证人申请12或者14类增驾资格时,应当具有13或者15类驾驶资格2年以上且安全乘务3万
12、公里以上。第十六条申请增驾时,申请人应当提交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材料和已持有的驾驶证信息。第三章考试第十七条国家铁路局组织建立并管理驾驶资格考试考点、专家库、试题库、考评员库,发布考试公告,编写并公布考试大纲。第十八条国家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国家铁路局考试中心)具体承办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工作。驾驶资格考试考点应当符合规定,达到相应的保密要求,且不得存有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第十九条初次申请和申请增驾的人员应当参加国家铁路局组织的考试。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理论考试内容包括行车安全规章和专业知识两个科目。实际操作考试内容包括检查与试验、
13、驾驶两个科目。经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准予参加实际操作考试。理论考试或者实际操作考试如有一个科目不合格,即为考试不合格。对SI、S2类和Z1Z2类驾驶资格申请人,由国家铁路局组织单独考试。第二十条理论考试成绩2年内有效。在理论考试合格有效期内,最多允许参加3次实际操作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实际操作考试的,本次理论考试成绩作废。国家铁路局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公布申请人考试成绩。第四章驾驶证管理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符合条件且考试合格的,由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颁发相应类别的实体驾驶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电子驾驶证。第二十二条驾驶证仅限本人持有和使用,企业不得非法扣留驾驶证。驾驶人员执业遇执法检
14、查时,应当主动配合驾驶资格查验工作。查验驾驶资格时,电子驾驶证和实体驾驶证均可以作为验证依据。若实体驾驶证与电子驾驶证信息发生不一致时,以电子驾驶证信息为准。第二十三条驾驶证应当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一)持证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在单位、公民身份号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号码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号码、本人照片;(二)核发机构签注:准驾机车车辆类型代码、初次领驾驶证日期、有效起止日期、核发机关印章。对S1S2类和Z1Z2类驾驶人员的驾驶证,还应分别加以“S1”、“S2”、“Z以一加2”字标记予以区分。第二十四条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驾驶证有效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法定退休日期。驾驶证有
15、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前180日内30日前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向国家铁路局提出换证申请。驾驶证记载内容发生变化、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在90日内向国家铁路局申请换证或者补证。国家铁路局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或者补证。非有效期满换证或者补证的,换发或者补发后的驾驶证有效截止日期不变。申请换证或者补证时无须提交体检合格报告和照片。驾驶证申请补证期间,驾驶人员可以凭电子驾驶证执业。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驾驶资格许可:(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取得驾驶证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的;(S)依法可以撤销驾驶资格许可的其他情形。因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因撤销驾驶资格许可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驾驶证。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驾驶资格许可:(一)驾驶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驾驶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驾驶证被依法撤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和驾驶人员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依法查处。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加强对本单位驾驶人员的管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安排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铁路机车车辆;(二)安排驾驶人员持过期、失效或者不符合准驾类型的驾驶证驾驶铁路机车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