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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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岭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发文 机关: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 10. 16生效日期:2023. 12.01文号:铁岭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铁岭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铁岭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于2023年8月31日由铁岭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通过;202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木条 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0月16日 铁岭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3年8月31日铁岭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
2、9月27日辽宁 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御气象灾害,保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龙卷、低温、高温、干旱、 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造成的灾害。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科学防御、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政 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机制。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
3、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完善气象灾害 防御体系,建立统的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和社会响 应机制;组织针对负有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绩效考核,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应急处置和科普宣传等所需经费纳 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经济功能区,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平 安社区创建和网格化管理体系,确定机构或者人员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隐患排查、应急联络和灾 情调查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
4、好气象灾害防御的宣传动员、应急演练、信息传递 等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评估和气 候可行性论证、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及监督工作。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具体工作部门或者 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指导下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信息共享、灾情研判、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方面密切合 作,协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加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根据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做好应 急准备;气象灾害发生后,依法服从有关部门指
5、挥,开展自救互救。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加气象灾害灾情收集与报告、防御知识宣传、防灾避灾等志愿服务 活动。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 规和科学知识,提高社会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应对能力。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预防与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定期开展科普教育等活动,培养和提高教职员工、 学生的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八条 积极推进农业政策型保险工作,建立、健全财政补贴、
6、农户自愿参加、保费合理分担的机 制。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各类气象灾害保险产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保气象灾害保险等方式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保险机构发展气象灾害保险业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二章预防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 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 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 域。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7、 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中长期防御措施,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作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及农业、林业、能源、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旅 游等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要求,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和防御措施,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对国土空间规划、国家和省、市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 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对前款规定的项目依法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项目中请报告审核时,应当将气候 可行性论证纳入审
8、查内容。第十二条实行灾害防御重点区域、重点单位管理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划定情况,将气 象灾害易发区确定为气象灾害防御的重点区域,强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根据地理位置、气候背景、行业特点等因素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主要包括供水、排水、供 电、供热、交通、通信、危险化学品仓库、网络等重要设施和车站、旅游景点、商场、学校、医院、社会 福利机构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完善本单位应对气象灾害的应急预案,确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负责人;(二)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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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 气象 灾害 防御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