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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钢铁企业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制度1范围为了做好煤气安全防护工作,确保在操作、检修过程中不发生煤气中毒、火灾、爆炸事故,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煤气的生产、输送、贮存、回收、使用、检修过程各环节,及进入煤气区域人员的安全防护管理。2术语和定义煤气:即一氧化碳,本文所指为高炉煤气和转炉煤气。有毒有害气体:刺激性气体,是指对眼和呼吸道粘膜有刺激作用的气体;窒息性气体,是指能造成机体缺氧的有毒气体。本文所指为氮气、氨气、硫化氢、二氧化硫、液化石油气等气体。3引用标准和文件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辽宁省冶金企业煤气
2、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办法4职责4.1 工程部4.1.1 负责组织对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工程实施“三同时“;4.1.2 负责对施工单位的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工程施工及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4.1.3 负责组织对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工程存在问题进行整改;4.1.4 负责组织进行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工程的检查、验收、打压、调试及交接。4.2 循环经济发展部4.2.1 负责对新、改、扩或长期停产投入前项目煤气设施打压严密性过程的监测、监督;4.2.2 煤气防护站4.2.2.1 负责执行带煤气特殊危险作业的现场监护;4.2.2.2 负责参与培训从业人员及各种涉煤气事故演练;4.2.2.3
3、负责煤气中毒人员的现场处置;4.2.2.4 负责参与煤气事故分析;4.2.2.5 负责氧气呼吸器的充填、维修;4.2.2.6 负责煤气设施的取样化验。4.3 生产部负责组织涉煤气事故的应急救援及相关单位的停产、检修工作;4.4 机制维修部4.4.1 负责组织煤气设备设施的检修;4.4.2 负责各部煤气管道及设施管理区域的划分;4.5 安环部4.5.1 负责对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设备设施检修运行的安全监管;4.5.2 负责组织涉及煤气管理和作业人员特殊工种证的办理。4.6 各单位4.6.1 负责本单位的煤气生产使用,对所属煤气设备设施进行管理和检查,保证煤气管网和设施运行安全;4.6.2 负责
4、对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及验收,对煤气设施运行存在问题及时整改;4.6.3 负责对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组织对相关人员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知识的培训;4.6.4 负责制定和完善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管理及操作规定,对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设施检修制定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5管理内容与要求5.1 基本安全要求5.1.1 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建立以下制度:5.1.1.2 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将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验报告、竣工说明书、竣工图等完整资料归档保存;5.11.3煤气设施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5.1.1.4 煤气设施
5、运行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5.1.1.5 建立煤气设施的日、季和年度检查制度,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5.1.2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煤气设施必须符合安全“三同时”的要求。经生产(使用)单位检查验收后方可引气投产,投产前必须按规定进行严密性试验。5.1.3 煤气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每三年复审一次。煤气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接受定期的安全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工作。5.1.4 煤气设备(管网)严禁超压运行。水压封闭的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要求,排水器和补水设施必须有保温和伴热蒸汽,防止冻裂、漏气。5.1.5 输送煤气的管网,必须设置符
6、合安全规范的煤气放散、切断、吹扫装置。5.1.6 公司所有煤气设施必须以文字形式明确划分管理区域,明确管理单位。各主要的煤气设备、管道的阀门、吹扫点、放散管、人孔、脱水器、管道支架等附属装置,应进行编号,并将号码标在现场明显部位。5.1.7 凡有煤气的单位均必须划定煤气危险区域,在煤气危险区域进出口或边界设立明显的“煤气危险区域”标志,任何情况下都严禁擅自进入煤气危险区域,在煤气危险区域内经常有人停留或作业的部位,应设置固定式CO检测报警装置。5.1.8 各单位所管煤气设备、管网,必须进行定期巡检,防止泄漏、腐蚀、冻裂及超负荷运转。并做好巡检记录,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未处理前采取有效的控制
7、措施。5.1.9 生活用蒸汽与煤气系统用蒸汽必须可靠断开,吹扫置换用连接管应使用胶管,不用时应处于断开状态。6.2煤气作业安全管理621煤气区域分类6.2 .11一类煤气区域:在正常情况下,作业场所有煤气长时间存在或连续出现、或短时间频繁出现。6.3 .12二类煤气区域:在正常情况下,作业场所有可能短时间偶尔出现煤气。6.4 .13三类煤气区域:在正常情况下,作业场所不会出现煤气,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出现。6.5 .1.4一类煤气区域作业:作业者必须佩戴氧气(或空气)呼吸器,至少1名煤气防护站人员在现场监护,准备好备用救护器具。6.6 .1.5二类煤气区域作业:作业过程中现场有便携式CO报
8、警仪连续检测,准备好备用氧气呼吸器,现场设专人监护。6.7 .1.6三类煤气区域作业:作业过程中现场有便携式CO检测仪报警仪连续检测。6.2.2 在煤气区域动火的,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执行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同时审批前必须由主管煤气工程师签字确认。6.2.3 进入煤气设备内部作业时,执行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必须可靠切断煤气来源、吹扫置换,经监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监护人不得少于2人。6.2.4 停送煤气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亲要求,确保安全运行。6.2.5 煤气及有毒有害介质作业安全许可相关要求6.2.5.1 本许可适用煤气及其他
9、有毒有害介质的停、送作业。6.252涉及正常生产操作,并在操作规程有明确规定的,不涉及外部门配合作业的,不适用本作业许可。6.253一级审批:涉及外网有毒有害介质的停、送(煤气介质管径大于等于DN800mm的),需要外部门协作的介质作业,由安全环保部最终审批。6.554二级审批:涉及部门内部检修、复产的停、送有毒有害介质作业,由循环经济发展部最终审批。6.555“部门内部”的界定,参照设备管理制度划分标准执行。6.5.5.6作业在8小时以内的,停、送煤气可以开具一张许可证,超过规定时间的,必须要分别开具许可证。如在停、送煤气及有毒有害介质期间内发生工艺改变、设备变化影响安全的,应在“安全措施”
10、中明确,否则视为无变化。6.5.5.7许可证附带的“作业草图”应使用通用的符号、名称,构图简明扼要,准确反映作业内容,6.558如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单位必须经循环经济发展部同意方可施工。循环经济发展部应召集有关专业人员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作业单位的现场指挥人。6.5.5.9许可证填写要求申请单位及负责人:由作业提出单位填写;作业单位及负责人:由作业执行单位填写;区域负责人:由作业提出单位区域填写;专业管理负责人:由作业提出单位负责介质的工程师填写;工区负责人:由作业提出单位工区填写;安全环保室:由作业提出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填写循环经济发展部:由煤气防护站负责审批,参与
11、制定安全措施,并对所属系统作业过程安全进行监督;完工确认由作业提出部门负责,确认作业内容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要求。6.3煤气事故的处理6.3.1 发生煤气事故时,应由事故单位的部长、或当班负责人为总指挥及时组织煤气防护人员处理事故,煤气事故现场视事故性质和波及的范围划定危险区域,布置岗哨,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6.3.2 发生煤气着火事故时:6.3.2.1 煤气设施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入大量蒸汽灭火,但设施内煤气压力最低不得小于IOOPa(10.2mmH2O),严禁突然关闭煤气闸阀或水封,以防回火爆炸。6.3.2.2 直径小于或等于IOOmm煤气管道起火可直接关闭煤气闸门灭火。6.3.2.
12、3 切断火源威胁的电源。1.1.1.1 设备已被烧红时,不得用水骤然冷却。6.3.2.5 煤气闸阀、压力表及蒸汽管头应有专人控制操作。6.3.2.6 用灭火器扑灭余火。6.3.3发生煤气爆炸事故时:6.3.3.1 迅速切断煤气来源。6.3.3.2 吹扫残余煤气处理干净,加强事故现场通风。6.4 对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6.4.1 凡涉及煤气设施的外来施工单位工程(在煤气设备5米内施工),均由各部门归口管理。6.4.2 施工或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到检修单位进行关于煤气安全知识教育,乙方必须设有安全检查监督专职人员。6.4.3 外来施工单位进入煤气设施范围内,必须遵守煤气安全管理规定,乙方在施工中违反煤气
13、安全管理规定或工程安全措施落实不当造成不良后果,以致重大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直致追究法律责任。6.4.4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除有专职人员现场监护外,煤气救护站、部安全管理人员均要现场监护,在施工中发现乙方安全措施落实不当,均有权制止施工,待安全措施到位后方可继续施工,工程部负责工程安全的全过程管理。6.5 煤气安全防护器材的使用和维护管理6.5.1 各单位所使用的便携式报警器,每年必须送质量检查部进行标定;6.5.2 煤气安全防护器材,必须按说明书中使用要求规范使用。6.5.3 所用的煤气安全防护器材,必须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并建立使用、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和检
14、查记录。6.5.4 便携式报警器,使用前必须进行工作状态的检查,出现故障要及时报送本部安全管理部门。6.5.5 所使用的煤气安全防护器材,必须达到正常使用标准,器材发生故障要及时上报质量检查部进行修复。6.5.6 经过煤气防护部门检查、检验维修的救护仪器,不充许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拆卸、挪用。6.5.7 正常使用的氧气呼吸器,氧气瓶压力应高于12MPa;空气呼吸器,空气瓶压力应高于20MPa0当氧气瓶压力低于3MPa,空气瓶压力低于5MPa时,严禁使用。6.5.8 所使用的氧气呼吸器,氧气瓶压力低于12MPa;空气呼吸器,空气瓶压力低于20MPa,要及时充填气体。6.5.9 煤气安全防护器材,必
15、须存放在防潮、防腐、通风、易取用的部位,并设专用柜存放。6.6 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6.6.1 各单位要对本单位产生和聚集有毒有害气体的装置、设备、设施和重点部位等进行认真排查、逐一检测、查找隐患,认真进行风险分析和危害辨识,掌握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详细分布位置、周围环境、检测结果、设备设施状况、涉及人员数量、作业时间等,建立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档案。监测仪器及防护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设备档案。6.6.2 各单位应为在可能产生或聚集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和仪器。6.6.3 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单位每年要定期开展专题教育,针对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等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预防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能力。6.6.4 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涉及到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高处、起重、动土等作业时,应同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7相关记录D20000640特种作业人员统计表煤气安全防护器材台账8附则8.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8.2 本制度解释权归给安全环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