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乡村清洁条例.docx
《金昌市乡村清洁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金昌市乡村清洁条例.docx(9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金昌市乡村清洁条例经金昌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8月24日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0月20日金昌市乡村清洁条例(2023年8月24日金昌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清洁设施第三章清洁规范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推进生态文明
2、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清洁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乡村清洁,是指乡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厕所粪污、畜禽粪污、农业废弃物等的收集处置和环境卫生的日常维护。法律、法规对乡村清洁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乡村清洁工作遵循政府主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多元投入、因地制宜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乡村清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财政投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制定本辖区内乡村清洁管理目标,建立乡村清洁巡查制度,督促村民委员会、社会经济组织(含国有农场)履行乡村
3、清洁职责。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扶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村民自筹、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进、推广先进适用的垃圾和污水处理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乡村清洁技术,促进乡村清洁技术水平的提高。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清洁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清洁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林草、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工作。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村的乡村清洁工作,定期组织村民开展公共区域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保
4、持村庄公共区域卫生整洁。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可以通过村规民约、“一事一议”等形式议定有关乡村清洁事宜。鼓励采取聘请清洁服务机构、村民个体承包等方式,推进农村生产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转运、处理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驻在农村的单位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村规民约,通过多种形式参与乡村清洁工作,共享乡村清洁成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清洁工作的宣传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乡村清洁工作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村民委员会通过多种形式普及乡村清洁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引导村民自觉参与乡村清洁活动。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清洁,有权劝阻、
5、投诉、举报影响乡村清洁工作的行为。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工作监督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回应和处理投诉、举报。第二章清洁设施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建设、配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厕所粪污、畜禽粪污、农业废弃物等的收集、清运、贮存、处理的场所以及设施、设备。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符合农村实际的卫生厕所改造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具体实施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改造工作,科学规划、建设农村卫生公厕。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住房配套建设卫生厕所和粪污处理设施。第十二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
6、划和污水水量、经济发展水平等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鼓励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周边村庄延伸。第十三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乡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粪污、农业废弃物处理和卫生厕所等乡村清洁设施的运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卫生公厕等乡村清洁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第三章清洁规范第十四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生产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指定或者设置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投放地点或者设施。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金昌市 乡村 清洁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