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变更执行主体7个疑难问题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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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变更执行主体7个疑难问题解答1、执行过程中,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债权受让人支付债权转让价款情况是否属于法院审查的内容?(山东高院)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该规定,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法院应审查债权转让的合法性、连续性以及申请执行人是否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无需审查转让价款的支付情况。2、涉金融不良债权执行案件,执行法院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执
2、行后,银行又转让不良债权,新的债权受让人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申请恢复执行并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法院应如何审查?(山东高院)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了变更债权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的条件。金融债权不同于普通债权,在上述司法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以通知、答复的形式对金融债权转让后变更执行主体问题进行了明确。实践中,金融债权往往经过多手转让,因此,法院在审查应否变更债权最终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时,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
3、知(法发(2005)62号)第三条规定及关于判决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2009执他字第1号,点击标题可以查阅全文)精神,综合考量后作出认定。关于应否恢复执行的问题,如法院认为应变更债权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则应进一步审查其申请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恢复执行条件,如符合条件,法院应予恢复执行。3、执行程序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的金融不良债权的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债权受让人向法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法院应如何审查?(山东高院)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4、第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参照上述规定,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金融不良债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得进行转让。法院在审查变更申请执行人程序中,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发现债权转让存在上述情形的,裁定驳回变更申请。4、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时,法院如何掌握审查标准?(山东高院)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受让人以债权转让为由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应当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债权系生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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