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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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新 序 号裁量基 准的索 引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依据适用条件具体标准1通用33生产经营单 位未将事故 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如实 记录或者未 向从业人员 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 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 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 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 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报告。1 .中华人
2、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 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2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部 令第6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粉尘涉爆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 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生产经营单位 有证据证明开 展了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但未 如实
3、记录(未开 展相关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而 故意对记录造 假的情形除外) 或者未向从业 人员通报(重大 事故隐患除 外),属于首次 被发现,违法行 为轻微且责令责令改 正,不予 处罚。新序号裁量基 准的索 引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依据适用条件具体标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如实记录粉尘防 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 通报的。3.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 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6号,第80 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三项:食品生产企 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
4、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 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 报的。限期改正后及 时改正,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的。新序号裁量基 准的索 引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依据适用条件具体标准2通用37生产经营单 位未按规定 上报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 统计分析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 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十 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 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 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 一年1月31日
5、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 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人签字。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 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 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 计分析表的。未按规定上报 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统计分析 表,属于首次被 发现,及时改 正,没有造成危 害后果的。责令改 正,不予 处罚。3通用48生产经营单 位在有较大 危险因素的 生产经营场 所和有关设 施、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 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 五条:生产经
6、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 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 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 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 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的。有1处未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的,属于 首次被发现,及 时改正,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 正,不予 处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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