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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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2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入境快件,是指依法经营出入境快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快件运营人),在特定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的出入境货物和物品。第三条 依据本办法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包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规定应当实施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的;(二)
2、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三)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以及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第四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快件运营人不得承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入境的货物或物品。第六条 对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运递。第二章 报 检第七条 快件运营人应按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报检手续。第八条 快件运营人在申请办理出入境快件报检时,应提供报检单、总运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发票等有关单证,
3、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取得相应的检疫审批许可证和检疫证明;(二)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进境物的,应当取得海关总署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三)属于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应当取得相关审批;(四)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应提供有关证明。第九条 入境快件到达海关监管区时,快件运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报检手续。出境快件在其运输工具离境4小时前,快件运营人应向离境口岸海关办理报检手续。第十条 快件运营人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的方式申请办理报检,海关对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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