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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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116号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局 长二九年七月三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第三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
2、测的节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第六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节能义务,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并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条国家鼓励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特种设备能效水平。对取得
3、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第二章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第八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确保生产的高耗能特种设备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或者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第九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应当在设备结构、系统设计、材料选用、工艺制定、计量与监控装置配备等方面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节能要求。第十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进行鉴定,方可用于制造。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制造单位不得
4、进行产品制造。第十一条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新产品应当进行能效测试。未经能效测试或者测试结果未达到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进行批量制造。锅炉、换热压力容器产品在试制时进行能效测试。电梯产品在安全性能型式试验时进行能效测试。第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接到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产品能效测试申请,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测试,并出具能效测试报告。第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时,应当同时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影响设备或者系统能效的项目、能效测试报告等进行节能监督检查。未经节能监督检查或者监督检查结果
5、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十四条高耗能特种设备出厂文件应当附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能效测试报告、设备经济运行文件和操作说明等文件。第十五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不得降低产品及其系统的原有能效指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设备和系统能效项目不符合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时,应当及时告知高耗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被告知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评估或者能效测试,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六条高耗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移交有关节能技术资料。第三章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使用第十七条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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