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管控现状与挑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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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管控现状与挑战摘要:挥发性有机物(VOCs)成为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的核心污染物之一,但目前VOCs污染控制仍处于摸索阶段,其控制措施的有效性有待总结研究.为了进一步推动VOCs管控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对VOCs的定义、表征方法、排放标准、全过程控制技术及相应制度体系的现状进行了梳理,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结果表明:国家和地方对VOCs的定义尚未统一,导致管控范围不明确,因此建议基于VOCs的物理性质(沸点和蒸气压)确定其管控范围,并与恶臭物质、有毒有害污染物分类协同控制,研究制定豁免清单和优先控制清单.通过比较VOCs表征和监测方法的差
2、异发现,非甲烷总烃(NMHC)的检测方法在稳定性、可靠性方面尚存在不足,建议建立总碳氢化合物(THC)与NMHC相结合的监测方法.基于全过程控制技术体系的概念,分析并发现源头控制、过程控制、末端治理措施实施中存在投入和产出不平衡、稳定达标困难等问题,建议基于治理措施的全生命周期综合效益评价,建立最佳治理技术筛选方法.针对VOCs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放税制度等尚未有效联动的问题,建议统一总量核算办法、增设专门的VOCs排放税.鉴于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存在差异,建议制定区域一体化排放标准以避免某些产业在有限区域内简单转移.自2012年以来,霾污染成为我国大气环境管控的重点,大部分政策
3、都是围绕降低PM2.5浓度而制定.根据2018年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的达标率增至35.8%,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9.3%,接近国家的控制目标(80%).空气质量虽然有了明显好转,但仍处于比较严重的程度.同时还需要重视的是,在PM2.5浓度呈明显下降的同时,O3浓度却呈增加趋势.很多研究已经发现,我国大部分地区(如华南、华北等)NO2、SO2、PM2.5等污染物浓度下降,但O3及VOCs浓度增加1-3,所以PM2.5和O3协同控制一直是特大城市大气污染控制的主旋律1.其实,关于O3的生成机理及其与前体污染物和PM2.5的关系在国内外得到了广泛的研究4-9. V
4、OCs对O3的贡献非常重要,但VOCs种类繁多,来源广泛,控制难度大,我国对VOCs的研究比较缺乏10-12.不过,VOCs既是大气PM2.5中有机组分的重要前体污染物,也是O3的重要前体污染物.而且,由于O3是表征大气氧化能力的重要指标,其浓度的升高意味着大气氧化能力的提升,也可能加剧二次颗粒物的生成5-7.因此VOCs的控制成为国家和地方“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以及“打赢蓝天保卫战”的专项行动之一.关于VOCs的控制我国学者已开展相关研究9-12,国家层面和地方政府针对固定源VOCs的排放已经制定了很多控制政策、法规和标准12-15,在各大城市空气质量改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由于VOC
5、s的研究基础和管理基础比较薄弱,很多固定源排放VOCs的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如国家和地方标准对VOCs的表征方法不统一,VOCs治理设施事故不断等.鉴于此,笔者对我国固定污染源排放VOCs管控政策的发展和现状进行了梳理,对目前面临的主要困境与挑战进行了分析,识别其主要原因,并提出应对措施与建议.1 VOCs定义和管控范围VOCs定义不统一,导致VOCs管控范围不明确.因为VOCs定义与管控范围密切相关,所以VOCs的定义一直困扰着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制定16-17.1.1 国外定义与管控范围国外通常从蒸气压、沸点、光化学反应活性、挥发性等多个角度定义VOCs.欧盟基
6、于不同的应用范围对VOCs给出了不同的定义,如欧盟工业排放指令(Industrial Emission Directive, IED,2010/75/EU)基于蒸气压定义污染源中的VOCs,指“20 蒸气压不小于0.01 kPa或者在特定使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度的任何有机物和杂酚油组分”;欧盟环境空气质量指令(Directive 2008/50/EC)和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计划(Directive 2016/2284)则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角度定义VOCs,指“除了甲烷外,能和氮氧化物在阳光照射下作用发生反应的任何人为源和生物源排放的有机化合物”;欧盟的涂料指令(Directive 2004/
7、42/EC)则基于沸点定义VOCs,指“在标准压力101.3 kPa下初沸点小于或等于250 的全部有机化合物”.上述3个角度对VOCs的定义虽有关联,但定义中所涉及的管控范围却可能存在差异,如基于沸点,乙二醇(沸点197.3 )属于VOCs,但基于蒸气压,乙二醇(20 下蒸气压为8 Pa左右)则不属于VOCs.美国基本上是以大气光化学活性为准则来定义VOCs,而且纳入到常规污染物管控.项目许可(环评阶段)采用的定义是“除CO、CO2、H2CO3、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外,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含碳化合物”;新固定源排放标准采用的定义是“能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或者能依据法定方法或等
8、效方法可以测定的,或者能依据条款具体规定的程序确定的有机化合物”(40CFR 60.2);涂料及相关涂层控制标准采用的定义则是“任何能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ASTM D39601998).上述3个定义也不一致,对应的管控范围也不明确.因此美国于1977年7月由联邦环境署颁布了VOCs控制推荐政策,提出了VOCs豁免制,而且豁免名单不断更新,从1977年豁免的4种化合物增至2016年豁免的61种化合物;这种定义的演化,体现了环境领域工作者对VOCs认识的历程16.日本吸取了美国的经验,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给出了定义,即“排放到大气或扩散后以气体形式存在的有机化合物,政令规定的不会导致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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