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体捐献接受单位登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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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体捐献接受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促进遗体捐献工作,进一步规范遗体接受单位管理,保障捐受双方合法权益,倡导人道主义精神,发展医学科学事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XX省遗体捐献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遗体接受单位是指在XX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具有法人资格,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登记的,具有开展医学教学、医学科研及临床移植能力的医疗机构、医学科研单位和医学院校或有资质的组织库。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遗体接受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
2、行政区域内遗体接受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登记第四条遗体接受单位向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登记申请,取得遗体接受单位登记凭证后方可开展遗体接受工作。第五条遗体接受单位对遗体接受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对出具的遗体捐献接收证明和颁发的遗体捐献荣誉证书的真实性负责,并做好相关材料的归档管理和信息保密。第六条遗体接受单位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从事遗体或组织捐献接受工作的机构和专业人员,符合XX省遗体接受单位申请登记技术人员配置条件要求(附件1);(二)有从事遗体或者组织捐献接受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专用车辆或者相应运输条件,符合XX省遗体接受
3、单位申请登记设备配置条件要求(附件2);(三)具备执行解剖学实验室建设标准(JP/T2018)的能力;(四)具有健全的遗体接受管理制度和全环节质量管理制度,符合XX省遗体接受单位申请登记管理制度条件要求(附件3);(五)有从事遗体或者组织捐献接受工作的经费保障。第七条遗体接受单位登记时应当指定一名本单位遗体接受工作的负责人,负责人应当符合第六条第一款要求。负责人应对遗体接受工作全环节进行质量监管,定期审查本单位遗体接受工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第八条申请遗体接受单位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二)遗体接受单位登记表(附件4)。第九条省卫生健康
4、委登记受理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登记完成后,受理部门向申请单位发放XX省遗体接受单位登记回执(附件5)和XX省遗体接受单位授权证书(附件6)。XX省遗体接受单位登记回执载明如下内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登记的遗体接受类别和项目、登记有效期限等。第十条已登记的遗体接受单位,若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遗体接受单位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受理部门申请变更。第十一条遗体接受单位申请变更时,应向受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遗
5、体接受单位登记变更表(附件7);(二)变更申请报告,报告应说明申请变更事由,并附已变更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许可证的正、副本复印件及原XX省遗体接受单位登记回执,XX省遗体接受单位授权证书;(三)其他证明材料: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变更的,应提交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下发的有效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交单位主管(上级)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第十二条遗体接受类别和项目需要变更的,遗体接受单位应按第八条要求,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第十三条遗体接受单位登记有效期为五年。遗体接受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受理部门重新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有效期届满且未再
6、次申请登记的遗体接受单位不得开展遗体接受工作。第十四条遗体捐献尊重捐献者及其家属的意愿。没有指定遗体接受单位的,可以遵循就近捐献,就近接受的原则。已登记的遗体接受单位,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开展相应项目的遗体接受工作。第十五条遗体接受单位不得违规将遗体接受工作以分包、代理、挂靠或加盟等方式转移至未登记的其他任何单位或机构。第十六条遗体接受单位出现不具备登记申请表中任一条件,或不再从事遗体接受工作时,应当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注销登记书面申请,并按相关规定做好遗体的处理及相关档案保存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应在三十日内完成注销登记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注销登记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遗体接受类别和项目等相关
7、信息O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省卫生健康委与XX省红十字会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登记的遗体接受单位名录,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遗体接受的类别和项目、登记期限等相关信息,便于社会查询监督。第十八条遗体接受单位登记完成后,省卫生健康委与XX省红十字会应把登记情况通报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营业执照核发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据职权依法管理。第十九条省卫生健康委、省红十字会及有关部门,按照XX省遗体捐献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我省遗体捐献接受工作实际,定期对省内遗体接受单位开展现场监督检查。遗体接受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不得拒绝、篡改或隐匿。第二十条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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