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2018.doc
《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2018.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2018.doc(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附件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便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申报手续,提高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规范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中申报是指经海关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在同一口岸多批次进出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货物,可以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见附件1)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见附件2)(以下统称集中申报清单)申报货物进出口,再以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手续的特殊通关方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委托B类以上管理类别(含B类)的报关企
2、业办理集中申报有关手续。第三条 经海关备案,下列进出口货物可以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一)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等时效性较强的货物;(二)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三)公路口岸进出境的保税货物。第四条 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主管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第五条 收发货人申请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3),同时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担保,担保有效期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海关应当对收发货人提交的备案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核准其备案。涉嫌走私或者违规,
3、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收发货人、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收发货人、适用C类或者D类管理类别的收发货人进出口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货物的,不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第六条 在备案有效期内,收发货人可以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备案有效期限按照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有效期核定。申请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的货物、担保情况等发生变更时,收发货人应当向原备案地海关书面申请变更。备案有效期届满可以延续。收发货人需要继续适用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应当在备案有效期届满10日前向原备案地海关书面申请延期。第七条 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一)担保情况发生变更,不能继续提供有
4、效担保的;(二)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三)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四)海关分类管理类别被降为C类或者D类的。收发货人可以在备案有效期内主动申请终止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第八条 收发货人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未向原备案地海关申请延期的,备案表效力终止。收发货人需要继续按照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以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海关手续的收发货人,应当在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前填制集中申报清单向海关申报。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后向海关申报进口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海关 进出口货物 集中 申报 管理办法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