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20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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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加工区管理,方便区内企业生产经营,鼓励扩大外贸出口,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区内加工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将本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直接或者通过保税仓储企业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及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转入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转出企业未经实质性加工的
2、保税料件不得进行出区深加工结转。第四条 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深加工的,不列入海关统计。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至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的,列入海关单项统计。第五条 转入企业、转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二)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的;(三)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四)专营维修、设计开发的;(五)其他不符合深加工结转监管条件的。第六条 出口加工区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时,转出企业向转出企业所在地的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海关备
3、案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和转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入企业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结转手续。第七条 对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的货物,海关按照对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结转产品属于加工贸易项下进口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有效进口许可证件。海关对相应进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第八条 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可以采用“分批送货、集中报关”的方式办理结转手续。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分别在主管海关办
4、理结转手续;对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在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第九条 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除特殊情况外,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比照转关运输等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转出企业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或者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不能比照转关运输监管方式办理结转手续的,在向转出地或者转入地主管海关提供相应的担保后,由企业自行运输。第十条 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向海关申报结转计划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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