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定担保物权种类划分的基础——对于我国民法典关于意定担保物权分类基础的质疑.docx
《论意定担保物权种类划分的基础——对于我国民法典关于意定担保物权分类基础的质疑.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意定担保物权种类划分的基础——对于我国民法典关于意定担保物权分类基础的质疑.docx(9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论意趋旦保物树类划分的M对于我国民法典关于意趋旦保物权分类基础的质疑一、问题的提出纵观我国民法典上的物权担保种类,从其产生的根据耒说,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在意定担保物权中,主要是抵押权与质权。在我国民法典的担保物权规范体系中,可以看出,除了不动产以外,动产和权利似乎既可以设定抵押,也可以设定质权。因此,下列问题就存在疑问:抵押权和质权的差异究竟是什么?是由于标的不同而决定的,还是制度本身导致了差异?它们与物权法的三个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公示公信、客体特定原则之间是什么关系?是物权法的外在体系还是内在体系决定了担保的种类的不同和区分?在这一问题上,我国自2007年物权法以来的民事立
2、法一直比较模糊,甚至是混乱一从民法典物权编来看,一个动产究竟要设定质权还是抵押权,完全看当事人的意思,当事人想设定质权就设定质权,想设定抵押权就设定抵押权。但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几乎不是这样任意而是存在制度方面的障碍。物权担保种类之间的“强制归类在我国物权规范体系中是否还存在?不动产本身的担保与不动产权利的担保究竟有什么差别?具体来说,例如,房屋作为担保标的物的时候,究竟是以房屋这个不动产还是房屋所有权作为标的(客体)?抵押权是指向房屋本身还是指向房屋所有权?也就是说,不动产抵押究竟是建立在第一客体还是第二客体之上?在对他物权(比如速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又如何呢?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权,甚至权
3、利质权在我国民法典上的实质差别是什么呢?当权利或者动产甚至都能镑具有登记能力的时候(我国民法典以法典的形式赋予的,这在比较法上非常罕见),能够设定质权的动产或者权利为什么不能抵押?像建设用地使用权(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为什么是抵押的标的而不是质权的标的?民法典规定的这些担保形式的设立究竟是因为彼此之间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抑或任凭当事人自由选择?如果从担保形式的价值来看,抵押无疑是最理想的担保形式,既能够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也能够发挥物的价值。如果不是法律的“强制类型规定,这些分类的意义何在?“占有”本身包括在民法典物权编中,那么,“占有”之上能否设定物权性担保?民法典第440条规定的可以作为权利质权
4、”的标的中,票据(本票、支票和汇票)与股权、仓单、提单、存款单的性质一样吗?它们属于第一客体还是第二客体?以上问题,需要在我国民法典的框架下,作体系化分析和解稀,否则,中国民法典上的物权编上的诸多问题都难以理解和适用。当然,以上问题,在本文中,有可能分别论述,也有可能合并论述,而且论逑的顺序也不一定与提出问题的顺序相同。二、担保物权是建立在第一客体还是第二客体之上?我们首先必须对于担保物权建立在“什么之上的问题,即担保物权建立的“客体”是什么的问题定义清楚之后,才能准确地界定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按照权利的结构和属性,权利的客体应区分第一客体与第二客体。无论债权还是物权梆有其第一客体和第二客体。
5、例如,就债权来说,债权人具有双重权利”:第一是对债务人的请求权,第二是对债权的所有权工(1)德国学者认为,所有权只能存在于物上,请求权的权利人只能叫“债权人一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75页。从实质上说,债权人就是对债权拥有所有权的人,因此,实际上债权转让属于处分行为而非负担行为。对于第二客体,债权人具有“处分权”一债权转让其实就是属于处分权和处分行为(尽管其制度规定在合同编中,其实,其与物的转让没有区别:也区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2)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诺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45页;日我妻荣:新订债权总论,
6、王薇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466页。);对于第一客体属于负担行为的范畴,即属于债务人的负担。就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来说,其第一客体是特定的物,第二客体则是所有权本身。因此,德国学者拉伦茨指出,第一客体是支配权或者利用权的标的,这是狭义的权利客体:第二客体是指权利主体可以通过法律行为进行处分的标的。第一客体是物,第二客体则是指权利和法律关系。(3)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7378页。我们可以以所有权为例加以说明:所有权人对物的处分(主要是事实处分)属于对第一客体的处分,对于所有权本身的装移就是对于第二客体的处分(法律处分)。债权
7、与物权的区别恰恰就是在第一客体方面:所有权人可以直接支配第一客体意义上的客体,而债权人却无法支配第一客体意义上的客体,但债权和所有权一样在第二客体上是可以支配的。但是,尽管债权人对于第二客体可以支配,债权人对债权享有所有权,实质上也是所有权人*但债权转让一般不认为是物权问题,尽管债权转让也是处分行为,也具有无因性。在对以上客体进行界定的基础之上,我们就可以对我国民法典上的不动产物权抵押进行实证分析。我们先来看看我国民法典第394条一第399条的规范。第394条规定:(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侪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
8、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2)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395条规定:(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2)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396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论意定 担保 种类 划分 基础 对于 我国 民法典 关于 分类 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