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承担之一元论构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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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导言民法典笫555条U)脱胎于原合同法笫88条、原民法通则第91条和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6条。规定了合同承担(assignmentofSntrac1cessiondecontra1dieVertragsiibemahme),指经相对人同意,一方当事人将其在合同中享有的权利义务或其享有的合同地位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后者成为合同当事人。(2)参见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中卷)(第2版),中国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551552页;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636页。合同承担将合同既看作是一种法律关系也看作是一种财产,可在维持原有合同关系的前提下,使受让人能够享有合同
2、地位所产生的权利和负担相应的义务,避免重新磋商或解除合同之不便,还有促进交易之效,特别是在长期合同履行困难时。主流观点将民法典第555条称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溉括移转”或“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即认为合同承担移转的是债权、僮务,(3)参见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59页;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3版第2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40页;PaSCa1G.Favre,1etransfertConventionne1decontrat,Schu1thess,2005,n0310,p.1001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第72个
3、民事案由,参见景汉朝主编:民事案件新移新解与适用指南(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211页。我们可称之为“二元论。在合同承担法效果方面,我国法亦受二元论影响,依据民法典第556条(原合同法第89条)之规定,合同权利义务括移转中涉及合同权利转让的部分,适用债权让与的规定,涉及合同义务移转的,适用债务承担的规定。随后出现的“一元论”批驳这种观点,认为合同承担移转的是合同关系,而非狭义的债权债务。(4)参见王洪亮:债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72页;朱广新:合同法总则研究(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504页;陈自强:契约之内容与消灭,(台湾地区)元照出版公司201
4、8年版,第283-284页洞上注,Pasca1GFavre书由。328PIO8。对此,有必要明确合同承担移转的是合同关系抑或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这一前提性问题的分歧超越语词之争,还关系到合同承担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之规范构造。典型如,若依二元论,附随于合同关系的抗辩权、解除权等如何被移转?又如,依据二元论,即参照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相关规定,可能导致合同承担的目的无法实现。总体而言,民法典3第555条、笫556条筒洁的规定以及目前研究与该制度的重要性明显不相称,对于合同承担的实现条件、移转之债的范围和抗辩之援引等问题,皆需要结合学理和判例予以深入阐释。为此,本文先结合合同承担与其他相似制度之
5、辨别,探究合同承担的理论基础这一前提性问题,随后依次讨论一元论构造下合同承担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二、一元论之证成在探讨合同承担移转的是债权债务抑或合同关系前,宜先结合民法典相关变动,厘清意定、法定合同承担之区别。考虑到当前对此区别存在误解以及这也关系到时合同承担所移转标的之理解。(-)意定、法定合同承担之厘清主流学说将合同承担分为意定和法定,认为民法典第555条、第556条属于前者,民法典第67条(原合同法第90条)属于后者。(5)参见同前注(2),韩世远书,笫636页;同前注(2),崔建远书,第551页;同上注,王洪亮书,第472473页。此理解并不准确,民法典第67条规范的是因法定或意定
6、而引起的法人合并或分立,实乃包括承受(6)“包括承受”“概括的承受或总体继受”术语取自史尚宽、芮沐先生,与之相对的则是“特定承受或个别继受,如特定的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03页;芮沐: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5-56页。或责任财产的承受。在这一操作中,具体的合同承担只是包括承受的间接结果。合同承担与包括承受有如下之别。第一,概念上,合同承担是特定的承受,而包括承受是责任财产的概括承受,主要因继承(因死亡、宣告失踪)和法人的合并或分立而引起。第二,责任财产的包括承受并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7)参见北京市笫
7、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再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中,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另一公司吸收合并,相对方抗辩合同权利义务凝括转让未经其同意不对其发生效力,法院认为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债权债务概括移转不需要相对方的同意。例如,债权人的异议原则上不咀止公司合并的进行;公司分立也不需要债权人同意,依公司法第175条第2款之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盖第三人利益并不因此而受损,公司合并或分立前的债务由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174条、第176条)。第三,在对相对人生效的方法上,特定的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合同承担与包括承受不
8、同。债权让与需通知债务人才可对抗之,债务承担、合同承担分别需要债权人和相对人的同意。而包括承受的公示措施是通知和公告。第四,责任财产的包括承受可引起特定的合同承担,合同关系作为责任财产的组成部分当然随着责任财产而移转,二者可有原因和结果之关系。例如,因企业合并或分立引起劳动合同的移转时,后者当然由承维的用人单位维续履行(劳动合同法第34条)。最后,在权利变动上,合同承担实乃当事人处分其合同地位。类似债务或债权,合同地位作为1种无形权利,其变动无需实际交付,自当事人达成移转合意时即生效。而责任财产的处分无统一规则,须适用其内部组成部分(如动产、不动产等)各自的权利变动规则。民法典合同编中不再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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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 承担 一元论 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