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形式主义下的区分原则——以《民法典》第215条为中心.docx
《论债权形式主义下的区分原则——以《民法典》第215条为中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债权形式主义下的区分原则——以《民法典》第215条为中心.docx(10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论债权形式主义下的区分原则一以民法典第215条为中心区分原则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物权变动的基本指导原则。它是指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应当区分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变动的效力.物权是否变动对于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通说认为,我国民法典第215条确立了区分原则。该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晌合同效力。”民法典这一条是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定,也是我国物权法中独有的一项制度。故此,对区分原则的理解也应当在我国民法典所确立的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进行。理论界有观点认为,民法典
2、第215条采纳了物权行为理论,区分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并且采用物权行为理论。(1)参见孙宪忠等主编:民法典评注物权编(第1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年版,第109页。该观点显然误解了民法典第215条的规范目的和制度内涵。由于民法典第215条是整个物权编中的基础性规则,对该规则的误解势必影响对整个物权制度的准确理解与适用。有饕于此,笔者将在本文中对于我国物权法上的区分原则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该原则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提供参考意见。一、应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解释区分原则(一)我国法上的物权变动主要采用的是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在物权变动模式上,我国民法历来采取的就是债权形式主义,即“合意+
3、公示”的模式,(2)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民法典也存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其他的物权变动模式,例如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动产抵押权等采取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其中所谓的“合意”是指,当本人之间关于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合意,主要就是通常所说的移转财产权的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抵押合同等;所谓“公示,是指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等影响物权变动的要件。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中,合意是物权变动的基砒,合意决定着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是基于合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对此,原合同法第130条以及民法典第595条就是典型的例证,它们明确把买卖合同定义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就表明
4、所有权转移的效果基于买卖合同而来。原合同法第185条以及民法典笫657条所规定的赠与合同,亦不例外。可以说,在所有权转移等物权变动中,除了当事人达成的买实合同、赠与合同等合意之外,并不单独存在另外一个所谓的物权合意。如果认为债权形式主义中的合意除了买卖合同等合同,还包括所谓的物权合意,即存在债权和物权两个合意,显然就是误解了债权形式主义。按照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的要求,物权的变动需要同时满足合意与公示这两个条件,这就是说,只有合意而没有公示,物权变动的效果不发生,即登记等公示要件只是影响物权变动的效果,不影响合意的效力;反之,即便当事人完成了公示,如果缺乏合意(如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5、),物权变动的效力也不可能发生。但此处所说的合意,仅指债权合同。从我国民法发展的历史来看,物权法是在合同法之后领行的,前者不仅没有修改后者对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的定义,反而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相应的物权变动制度,夯实了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我国编纂民法典时,既未改变合同法对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的定义,也未调整物权法的物权变动的制度,而是进一步延续了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不仅如此,民法典还删除了合同法中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则,(3)原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并在位于民法典合同编第九章买卖合同中的第597条笫1
6、款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造约责任,进而强化了债权形式主义。由此可见,民法典采取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的立场,而此处的合同正是民法典第595条规定的买卖合同。显然,这与物权行为理论体系下物权行为会因为欠缺处分权而效力待定的结论是明显不一致的。(二)民法典体系决定了应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解释区分原则法典化就是体系化,梅利曼指出,“民法典科学化的程度,决定着在实体法、一般法理以及关于民法总则或一般原理课程中所使用的概念和原则统一的程度”。(4乂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第2版),顾培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3页。民
7、法典能促进民商事法律的体系化,有助于实现民事立法规则体系(也称为外在体系)和内在价值体系的一致性、逻辑上的自足性以及内容上的全面性,形成在特定价值指导下的统一法律术语、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保持法律各部分内容的相互坏调、相互配合,形成严谨的体系结构。(5)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彼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笫3941页。民法典的颁布使得整个民商事法律规则被整合为一个有机的规范体系,这为体系性思维提供了基本前提。这意味着,要想准确理解某一制度的内涵,必须通盘把握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厘清规则之间、制度之问的内在逻辑关系。据此,要准确地理解民法典第215条所规定的区分原则,必须
8、将之置于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当中,否则,就会产生不必要的误解。不仅如此,倘若将民法典第215条解释为采纳了桁权行为理论,更会产生体系上的矛盾和冲突:一方面,从民法典第215条规定来看,物权的变动原则上需要具备合意与公示两个要件,而且从该条规定来看,此处仅需要一个合意即债权合意,在这个合意之外并不存在独立的物权合意。如果将该条解释为采纳了物权行为理论,就意味着在债权合意之外还要存在一个独立的物权合意,这种结论是不符合民法典第215条的规定的。另一方面,依据民法典第215条,物权的变动原则上需要同时具备合意与公示两个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因此,即便当事人完成了公示,但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的合同被宣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法典 债权 形式主义 区分 原则 215 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