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犯罪司法适用困境与破解路径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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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5司法适用困境与破解路径分析近年来药品犯罪高发,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202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药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旨在解决关于药品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新挑战、新困境。同时,纵观2023年全年,我国关于食品药品犯罪的判决(裁定)共有53例1,这些案例在一定程度上为从严惩治危害药品犯罪提供了司法助力,充分彰显了我国打击药品犯罪的决心。此外,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也明确指出,要巩固基本药物制度,促进人民身心健康。因此,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期内,对药品领域犯罪的打击整治对改善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一、药品犯罪司法治理现状目前我国药品领域犯罪处于高发态势,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发现
2、,近三年我国司法机关对药品犯罪治理的常见罪名主要涉及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等。具体而言,以基层法院判决为例,2023年共有涉药品类判决12例,其中药品犯器占比较多的罪名为:(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认定的1863起,占比约为82.95%;(2)生产、销售假药罪认定的383起,占比约为17.05%。2023年共有保、劣药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决1093例,其中:(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认定的1015起,占比约为9286%;(2)生产、销售假药罪认定的78起,占比约为7.14%。2023年共有假劣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妨害药品管
3、理类判决53例,其中:(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47起,占比约为88.68%(2)生产、销售假药罪认定的5起,占比约为9.43%(3)妨害药品管理罪1起,占比约为1.89%,以上数据表明,当前药品犯罪的司法现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体征:(-)有毒、有害食品罪在药品犯罪中适用较为宽泛通过公布的裁判文书来看,保健品案件最终以有毒、有害食品罪认定的情况较为普遍。保健品是保健食品的简称,源于美国的“DietarySupp1ement”,就是“胎食补充剂”或健康辅助食品”的意思21对于此类案件的办理,主要应当孤别保健品是属于药品还是食品,如果将涉案保健品认定为药品,那毋博置疑应当适用生产、销售伪劣
4、产品罪或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而如果将保健品认定为食品,则应根据其特性分别适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司法办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将保健品定性为食品是比较常见的,因此,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一罪名也较多。(二)劣药的认定较假药认定少在药品犯罪中,由于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是危险犯,而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是结果犯,因此,二者在认定的诸多方面都有所不同。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假药、劣药的重新认定,使假药、劣药的定性回归自然犯属性,其目的旨在为司法实务留下解释余地,防止类似悲剧发生,进1步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但是通过分析司
5、法案例,基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及行刑衔接等现实问题,在认定药品犯罪时,劣药的认定率仍然低于假药。CH)药品犯罪案件最终裁判量在逐年降低药品犯罪并不是新型犯罪,2016年山东警方破获的非法疫苗案3,行为人早在2010年开始通过线上方式非法收购疫苗,无独有偶,2010年新京报刊登“山西疫苗事件”直指疫苗乱象问题。历史的规律告诉我们,即使对药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增大,防范能力不断增强,行为人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依然不会停止犯罪。依照药品犯罪常态化整治的路径,本不应出现药品犯罪案件最终裁判量逐年降低的情况,但现在恰恰相反,究其原因,2023年3月两商颁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指导性文件的出台给司法实务带来了一定的冲击,这是导致药品犯罪最终裁判量降低的本质原因。二、药品犯罪司法治理困境(-)理论困境一一因果关系认定难以突破瓶颈在讨论因果关系问题时,药品犯罪案件比较特殊,主要表现在危害结果难发现、发现危害结果难认定以及间接危害结果的考量问题。在司法实务中,药品犯罪领域的因果关系也极难被司法实践认定,主要是难以证明某种疾病或伤害是因使用某一药品引起,其不能从医学、病理学等角度进行科学的证明。我们通常所办理的药品案件是在生产、运输过程中被发现的,因此比较容易认定。如果药品被销售后,则因销售链条的复杂性难以查明,例如,受害人因接种劣质疫苗,劣质疫苗无法产生抗体,最终导致被
7、害人感染病毒死亡。这种情况下,社会大众往往认为受害人死亡是因身体抵抗力太差,而很少人会考虑死亡的结果与接种劣质疫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现实中,情兄往往更加复杂,更难以发现药品犯罪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发现药品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是当前司法探究的重点所在。(二)执法困境1.言辞证据获取途径有限在办理药品犯罪案件时,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对于案件定性至关重要,因此,执法机关在言词证据的获取上下很大功夫。然而,在执法实践中,言辞证据的获取却极其艰难,主要在于受害人多而广,呈分散性,极难找到。药品犯罪的线索来源大部分是抽检发现或群众匿名举报,若是假药、劣药的销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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