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监管暂行办法.docx
《自治区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监管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自治区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监管暂行办法.docx(18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自治区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加强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督促社会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和消防救援局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对以下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为情况的信用监管,以下统称信用主体:(一)各类法人和非法人组
2、织、个体工商户;(二)各类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他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自然人;(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四)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五)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六)消防产品认证、检验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七)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负责人、管理人和有关工作人员;(A)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租赁使用、经营管理等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消防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应当遵循合法、公开
3、、客观、及时、准确、必要、安全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四条全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是消防安全信用监管的实施主体,应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即各级发展改革委的统筹下,将各级教育、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民航、铁路、供电、供水、银保监、保险机构、金融机构等部门纳为消防安全信用监管的参与主体。第五条自治区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全区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监管工作。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监管的具体实施工作。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积极联合相关行业部门以及社会组织,共
4、同做好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监管。第二章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归集第六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建立完善本级消防安全信用监管信息记录、收集、使用制度,依托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信用综合评价,加强消防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日常消防安全监管信息的归集公开,为信用主体自主承诺消防安全提供公示平台。第七条消防安全信用监管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守信行为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第八条自然人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件号码等。除自然人以外的信用主体基本信息应包括主体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范围、资质资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消防安全责任人、消
5、防安全管理人等信息,以及在日常行为中产生的消防行政监管信息、火灾事故信息、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信用承诺信息等内容。(一)消防行政监管信息。包括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等结果信息。(二)火灾事故信息。包括火灾基本情况、火灾事故认定情况、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有关信息。(三)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包括除自然人以外的信用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职情况、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职情况、防火巡查(检查)制度落实情况、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制度落实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落实情况、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消防组织建设运行情况、消防宣传培训制度落实情况、应急疏散演练制度
6、落实情况等有关信息。(四)信用承诺情况。信用主体在公开场合或信用中国(广西)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或政府相关部门公开作出的涉及消防安全的信用承诺,及其履约状况。第九条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对主动向社会公开承诺并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无消防违法行为记录,经综合评定具有较好的消防安全条件和较高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信用主体,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行为,主动归集为信用主体的消防安全守信行为:(一)年内未发生火灾事故,经有消防行政执法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评定,具有较好的消防安全条件和较高的消防安全管理
7、水平的。(二)因消防工作,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表彰的。(三)消防工作经验被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以现场会形式推广的。(四)积极参加消防志愿者服务活动,热心消防公益事业,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五)在消防工作或灭火救援中有突出表现,避免重大人员伤亡或损失的,消防救援机构结合实际认为可以记入的其他消防安全良好信息。第十条凡因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标准、制度等要求,被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在信用中国(广西)和国家企业信用公示信息系统(广西)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并作消防监管的重要对象。符合以下情况的行为,应归集为消防安全失信行为:
8、(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中涉及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涉及消防安全条款,存在严重违法情形,被依法负有消防行政执法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吊销许可证照等强制处罚的。(三)因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年内2次以上被依法负有消防行政执法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或因消防违法行为被依法负有消防行政执法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经催告且拒不整改的。第十一条消防安全信用监管信息认定的基本程序:(一)信息采集。信用监管实施主体通过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自治区 消防安全 领域 信用 监管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