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与公司资本制度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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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出资5涛的唾与公司林制鲜善一、问题的提出众所周知,公司是拟制法人,其与自然人的最大不同在于其人格的构成需要基于公司的资本。没有与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性质及规模相匹配的资本,其独立人格无法有效形成。当公司具备必需的资本而有效成立并合规经营时,其独立人格就将出资人(股东)的风险责任锁定在其出资范围内,而不会因公司经营失败让股东承担更多责任。股东不承担出资以外的责任,并不意味着这些损失自动消失,事实上它们将由公司的债权人来承担。对公司债权人而言,来自出资人投入公司的资本将成为侵权人利益保护的基本气垫(CiJShiOn),超出这个气垫的风险将由自愿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债权人买单。这就是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真
2、谛所在。然而,综观全球公司制度的演进,我们发现,公司法一直以鼓励投资人设立公司为出发点,因为只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公司增多,市场交易才可能活跃。我国公司法制的历史虽然较短,但回顾其发展轨迹亦如此。主要表现在:一是一再降低法定最低资本额的门槛,直至将门槛取消而彻底放弃最低资本额。如我国1993年公司法分门别类地规定公司法定妓低资本额,2005年公司法则从有限公司入手,将法定妓低资本额降到对于商人而言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三万元。2013年配合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需要,不论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都彻底放弃法定最低资本的要求,这意味着一元资本也可以设立公司。二是出资的类型从价值十分明确且估值稳定的种类,如
3、现金、机器、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逐渐向价值不稳定、估值波动剧烈的种类扩张,如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权益类资产。1993年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到2005年公司法,不仅将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合并为知识产权这一可涵盖更为广泛的与技术相关的无形资产,还引入了概括性概念,为未列举的出资类型预留了广阔的空间。三是对股东的出资时限从全部实嫩到部分实缴部分认缴,再到全面认缴。如1993年公司法要求出资人只有在全部出资到位后才能成立公司,2005年公司法则给予出资人只要缴纳20%就可以设立公司,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清的优惠,2013
4、年时则彻底放开,允许出资者在仅对公司承诺未来缴资的状态下设立公司,并未对认缴期限进行任何限制,出资人可以在全部认缴的状态下先获得公司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此被称为全面认缴制。没有法定最低资本额要求的公司资本形成制度,已将公司资本置于可有可无的境地。而全面认缴制的推出,似乎给了出资人(股东)更大的利益空间。若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不良出资人不仅会将出资优惠政策用到极致,不兑现出资承诺,还可能会竭尽全力利用股东的控制权对公司利益(财产)进行将挪,将公司掏空,最终损害债权人利拔。2013年以后的公司实践表明,全面认缴制并未比部分认缴制有更突出的优势,但却将认缴制的弊害若干倍放大。如巨额注册资本的公司纷给
5、诞生,超长认缴期限如百年后缴资的承诺也不少见,最终通过股权转让逃之夭夭的出资人更是不在少数,甚至还出现了利用各种关联交易制造的空壳公司。司法实践中因公司出资而引发的纠纷更是数量激增,无限放大了债权人的交易风险。(1)北大法宝法律数据库的检索显示:股东出资纠纷案由下的案件数量于2013年后出现了大幅度提升,2013年股东出资纠纷案件共376件,2014年共1014件,此后该案由下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的态势,2023年达到3316件,但2023年案件数量有所下降。最后检索时间:2023年1月20日。这一切不得不让我们反思,公司资本作为公司独立人格的要素之一应当如何确立,股东出资义务之法定性的真正涵义
6、为何,股东出资义务之约定可否推翻法定性义务,未缴资等瑕疵股权转让可否缺失公司的同意,以及公司在维护财产安全中的地位如何等等。鉴于本文篇幅所限,本文将结合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分析,重点探讨认缴制的完善与瑕疵股权转让中公司同意权的意义。如果不能正确认识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望罢了。二、回归本源:股东出资义务之性质的再探讨公司成立与正常经营,畲要通过两个方面的融资渠道获得财产,一是股权融资,一是债权触资。这两条融资渠道恰好是公司运营的两只财产轮子,虽然它们在公司中的功能、作用不同,从而两类投资主体在公司中的地位也不同,但两只轮子之间的平衡是必须的,否则公司的大厦将顷刻
7、瓦解。通过股权融资进入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股本,是构成公司独立人格的要素,亦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除非公司解体,公司股本不得收回。公司经股权融资获得相应财产,同时给予出资人以股权为对价,持有人称为股东。股东是公司的成员,享有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如果公司获利,股东们享有分红权。而通过债权融资进入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负债,与公司独立人格的构成无关,债权持有人称为公司的债权人。债权人的收益并不与公司盈利挂钩,其需根据合同约定,通过公司的还本付息收回自己的债权投资。在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享有优先权利,只有债权人获得全部清偿后,股东才能收回投资。若公司亏损,不能清偿全部债务,股东将承担损失。这其中,
8、公司股本就是分界岭。有学者形象地构公司股本称为吸收债务风险的垫子,(2)参见刘燕: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逻辑与路径基于商业实践视角的观察,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5期,第46页。只要股本这垫子还存在,不仅债权人的权益回收有保障,甚至股东还有机会回本。当垫子越来越薄时,股东回收股本的希望渐渐渺茫,直至垫子全部消失。此刻意味着股东的股本巳经全部消耗完毕。但若损失继续扩大,则与股东无关,接下来就是债权人买单了。可见,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债权人,虽然享有清偿的优先权,但当股本消耗完毕时,债权人的风险依然会无限扩展。加之债权人在公司中没有控制和主导的机会,还处于信息劣势地位,所以,债权人对公司的期望就是股东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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